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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独立董事意见2017-10-18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于2017年第四季度原料煤收购价格调
整的议案》、《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
议案》和《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签
稿)>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
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
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2017年第四季度原料煤收购价格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2017年第四季度阳煤股份和顺长沟洗选煤有限公司向阳
泉煤业集团长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原料煤的价格为435元/吨(不含洗
耗),较2017年第三季度原煤收购价格310元/吨,上涨125元/吨,变动幅度
为40.32%,超过30%。 本次调整原料煤收购价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双
方通过聘任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原料煤收购价格进行了重新认定,体现了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董事会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
意该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
和防范风险。开元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对其
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
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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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
签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关联交易事项,是为解决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阳煤集
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并规范公司与阳煤集团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收
购原煤及入洗原煤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交易遵循公允原则,执行市场价格,
能够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非关
联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
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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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授权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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