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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7-18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19-041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 阳煤 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 阳煤 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 阳煤 01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
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人)时;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人)时;或

     或者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      者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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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一时;                                    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

     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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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形式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      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

                                                  算。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东的同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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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会提出请求。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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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3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加新的提案。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议。

    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4   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当日。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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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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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代为出席和表决。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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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

                                                   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

                                                   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起或当年不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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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表决权恢复直

                                                   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

                                                   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 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

                                                   额;模拟转股价格 Pn 为审议通过优先股发行方

                                                   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A 股普

                                                   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

                                                   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

                                                   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每股优先股股

                                                   份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确定的计算及调整方法

                                                   折算后股份数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或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7                                                  审计总资产 30%的(已按照规定履行程序的,不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已按照规定履行程序的,
                                                   再纳入累计范围);
    不再纳入累计范围);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


                                           第5页
                                                 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公司优先股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条件恢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复表决权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8                                                行文件规定的相关计算和调整方法确定每股优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9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

    人,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选举决     人,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定。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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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选人的详细资料。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人,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选举决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

     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名人的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提名     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提名人应当充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容。

     (三)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三)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选     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选举

     举决定。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决定。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

     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职工     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职工代

     代表大会提名,由职工实行民主选举产生。       表大会提名,由职工实行民主选举产生。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10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只选举一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

     名董事、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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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先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11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除以上条款中内容变更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上述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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