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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高速:2013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03  

						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山东高速         编号:临2018-035
债券代码:122305         债券简称:14鲁高速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1日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发行的 2013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 鲁高速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2305
     4.发行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20 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5.84%,
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保持不变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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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信用级别: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发布跟踪评级报
告,维持本期债券 AAA 的债项信用等级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7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
    2.利率:年利率 5.84%
    3.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58.4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10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付息日:2018 年 7 月 1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鲁高速”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
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债券持有人所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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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
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
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
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
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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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奥体中路 5006 号
联系人:陈芳
电话:0531-89260021
传真:0531-89260020
邮政编码:250101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29 楼
联系人:朱海文
电话:021-38676776
传真:021-38670666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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