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临时)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常志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认真核查常志宏先生的简历,我们认为常志宏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常志宏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