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2019-04-27
独立董事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临时)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 号)的规定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