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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高速: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2019-04-27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及《山东高
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
司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
监事,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和签署监事会的报
告和其他主要文件。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未能指定代行其职权的监
事或者所指定的监事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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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
督职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
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董事会
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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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起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十日、监事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三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
监事的委托。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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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求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如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4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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