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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高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2019-04-27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已经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明确股东大会
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准则、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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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应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
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
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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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明确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
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并通知各股东。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
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5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6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未能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
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7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修改或变更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8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可以提
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监事候选人。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
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欲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提案,提案除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附有被提名候选人的身
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等资料。如果需要,董事会可以要求提案股东所提
供的上述资料经过公证。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本条下同)选举中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对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
   (一)在董事或监事的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时,股东有权计投的总票数
为会议应当当选董事或监事数与股东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乘积。
   (二)对于股东有权计投的总票数,股东可以分散投向数名候选董事或监事,
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名或数名候选董事或监事。投票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或监事
按得票多少排序,位次居前者当选。
   (三)董事与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
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
   第四十一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本条下同)时
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
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发出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9
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同时对中
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还应单独统计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在正式公
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0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公司完成股权分置
改革前,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全体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11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于股东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