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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龙盛: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7-07-31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7-034 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
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428.29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
就本次诉讼已预提费用2,428.29万元,因此本次判决对本公司今年的损益无影响。


     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收到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
转交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 01 民初 1203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
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4 号)。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7 年 7 月 26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 2,428.29
万元。
     (二)、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
内,支付第一项所列款项的 50%,剩余款项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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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律师费 17 万元。
    案件受理费 164,065 元,由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就本次诉讼已预提费用2,428.29万元,
因此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损益无影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就本次诉
讼判决结果不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公司将从该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继续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
管理。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初1203号】。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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