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16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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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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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1376 号
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龙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张声律师参加浙江
龙盛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龙盛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龙盛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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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4 点 40 分;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
墟镇龙盛大道 1 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11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计 63 人,共计代表股份 1,029,352,258 股,占浙江龙盛股本总额的 31.6399%。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共 21 人,共计代表具有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971,989,317 股,占浙江龙盛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9.8767%。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42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57,362,941 股,占浙江龙盛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1.7632%。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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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03,867,279 97.5241 25,409,979 2.4685 75,000 0.007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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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8H1376 号《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 大会 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0 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签署 :
- 承办律师 : 吕崇华
签署:烧得
承办律师: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