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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龙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盛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04-1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6 龙盛 01     债券代码:136205

债券简称:16 龙盛 02     债券代码:136206

债券简称:16 龙盛 03     债券代码:136301

债券简称:16 龙盛 04     债券代码:136302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
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江龙盛”、“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
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受托
管理人”)编制。浙商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浙江龙盛提供的资
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浙商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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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续期内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品种一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 龙盛 01”、136205;
品种二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 龙盛 02”、136206。
    3、发行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分为两个品种,
品种一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实际发行规模 8.9 亿元,截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16 龙盛 01”回售已实施完毕,
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16 龙盛 01”回售申报及实施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和 2019 年 1 月 29 日分别披露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龙
盛 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龙盛 01”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品种二为 5 年期,实际发行规模 1.1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3163 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品种一票面利率为 3.98%,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
不变,发行人决定在品种一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将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 37bp,
即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品种一券票面利率为 4.35%(具体内容
详见 2018 年 12 月 28 日披露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龙盛 01”
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品种二(5 年期)票面利率为 4.18%。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
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品种一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
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品种二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9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若品种一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2
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品种二的付息日为 2017 年
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及地点:2016 年 2 月 24 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品种一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 16 龙盛 03、136301;
品种二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 16 龙盛 04、136302。
    3、发行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0 亿元,分为两个品种,
品种一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实际发行规模 35 亿元, 截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16 龙盛 03”回售已实施完毕,
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 2019 年 3 月 17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 2021 年 3
月 17 日(“16 龙盛 03”回售申报及实施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和 2019 年 3 月 15 日分别披露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龙盛
03”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龙盛 03”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品种二为 5 年期,实际发行规模 5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3163 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品种一票面利率为 3.48%,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
变,发行人决定在品种一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将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 67 个基点,
即 2019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品种一票面利率为 4.15%(具体内容详
见 2019 年 2 月 18 日披露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龙盛 03”公
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品种二(5 年期)票面利率为 3.93%。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
                                     3
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品种一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
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品种二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3 月 17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若品种一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品种二的付息日为 2017 年
至 2021 年每年的 3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及地点:2016 年 4 月 5 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浙商证券作为浙江龙盛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浙江龙盛 2016 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本
次债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现就发行人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
    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 0102 刑初 390 号】,判决的主要内
容如下:
    1、法院就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人
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法院就时任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员工的五名涉案人员,犯污染
环境罪也一同作出判决。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诉讼判决的说明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经过园区环保局的书面同意后,与南京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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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临时服务协议》,并按照环保局书面同意的方案
将污水运至胜科公司进行单独处置。因此,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认为胜
科公司已具备处理高浓污水的条件,且对胜科公司的违规排放行为事先也并不知
情。另,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针对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
公司被指控的两种污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理化分析,专家评定,其出具的分析报
告,认为:一种不能对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中的废
母液,建议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后再判断是否为危险废物;另一种不宜将其直接研
判为危险废物。
    鉴于上述情况,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和相关事实,积极做好上诉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本次判决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涉及的金额占发行人上年末的资产、利润的比例非常小,对当
期损益影响也较小,因此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正常经营影响较小。
    浙 江 龙 盛 关 于 前 述 诉 讼 事 项 已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进行了信息披露,详见《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诉讼判
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号)。
    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后续将密切关注浙江龙盛对本次债券
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浙商证券提醒投资者关注
相关风险,投资者应当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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