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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光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6-08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14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27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
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43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
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除   息   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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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543,72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4,680,440.0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43 元人民币。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
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财税[2014]81 号通知》”)
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43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
发生地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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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R 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除息日(R+1 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新的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两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3967182
   传真:028-83967187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 318 号
   邮编:610500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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