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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光股份: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2018-09-08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4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审批情况

    2018 年 2 月 12 日,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详见
2018-005 号公告);2018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等(详见 2018-014 号公告)。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基于对公司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
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
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

    2、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3、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8 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按照本次董事会
召开前一个交易日(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5.39 元/股计算,预计
回购股份不超过 3,710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6.8234%。 具体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如果
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
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
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限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回购实施情况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公告了《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报告书》;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实施了首次回购,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2018-026)。

    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8 年 9 月 6 日期间,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已累计回
购股份 18,793,267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3.4564 %,成交的最高价为 5.58
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 4.80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金额为 99,116,718.25 元。回购的股
份用于后续员工激励、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截止本公告出具日,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议案开展了回购,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
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均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的预计内容。本次股
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披
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前一日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份注销安排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激励、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未能
成功实施员工激励或者其规模小于回购规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回购股份
全部或部分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在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激励、
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之前,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
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