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精伦电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7-10-17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17-018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张学阳先生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

字 2016004 号),因张学阳先生在减持精伦电子股份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

义务,并继续超比例减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张学阳先生立案调查(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6)。近日,

张学阳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4 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张学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6 年 5 月 29 日,精伦电子完成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上市后,张学阳实际持有“精

伦电子”45,696,410 股,占公司总股本(246,044,600 股)的 18.57%,为持有“精伦电子”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自精伦电子上市后至 2014 年 9 月 18 日,张学阳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减持“精伦电子”

8,596,410 股,占当时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的 3.49%。2016 年 7 月 20 日,张学阳通过证券交

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精伦电子”14,200,000 股,占当时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精伦电子

2015 年 9 月 28 日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总股本变为 492,089,200

股)的 2.89%。其中,在 2016 年 7 月 20 日当张学阳减持 7,411,640 股时,其累计减持比例

达到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的 5%。
    在累计减持“精伦电子”股份比例达到 5%后,张学阳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张学阳

在 2016 年 7 月 20 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继续以每股 7.48 元的价格违法减持“精伦电子”

6,788,360 股,违法减持金额为 50,776,932.80 元。

    张学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

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

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

违法行为”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

    (一)对张学阳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张学阳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张学阳限制期内的减持行

为处以 300 万元罚款,合计处以 34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指定账户,并将注

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本次立案及行政处罚决定仅针对张学阳先生个人,未涉及公司。经公司询问,张学

阳先生接受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

定。
    2、公司将加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4 号)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