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涉及诉讼公告2018-06-20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2018-010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 2349.0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8 年 6 月 15 日,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
渝 05 民初 1036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诉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已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伦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苍松,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萍萍,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友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莉,女,该公司员工。
精伦公司诉镜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5 日
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3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
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3 年 11 月,精伦公司与镜尚公司签订了《镜面无线智能液晶显示终端项目框架协议》
(合同编号 2014PH0007),并于 2014 年 5 月就服务器托管、宽带服务等事项签订《补充协
议》。自 2014 年 3 月 4 日起,镜尚公司根据该协议陆续向精伦公司发送 RT-ES6313 设备订
单共计 9000 台,精伦公司已全部发货。镜尚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但设备尾款、技术平台
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 7411608.17 元未支付。
2015 年 6 月,精伦公司与镜尚公司签订了《镜面无线智能液晶显示终端项目战略合作
框架协议》(合同编号为 2015PX0004),自 2015 年 7 月 6 日起,镜尚公司依据该协议陆续向
精伦公司发送 PIAT-6A-RA14 设备定单共计 15000 台,精伦公司已全部发货。镜尚公司已支
付 16875000 元,尚欠 1875000 元未支付。
2015 年 10 月,精伦公司与镜尚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编号为
2015PX0006),自 2015 年 11 月 3 日起,镜尚公司依据该协议陆续向精伦公司发送 PIAT-6A
-RA14 设备订单共计 23720 台,镜尚公司仅提货 5000 台并支付了价款。
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镜尚公司向精伦公司支付一代机设
备款等 8960316.31 元、三代机质保金 1875000 元,以及未提货部分货款 12655293.5 元,合
计 23490609.81 元。
三、诉讼判决情况
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精伦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精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RT-ES6313 设备款、技术平台服务费以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违约金等 8960316.31 元;
二、被告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精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PIAT-6A-RA14 设备质保金 1875000 元;
三、被告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精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PIAT-6A-RA14 设备款 12655293.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次案件受理费 159253 元,由被告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
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
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渝 05 民初 103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