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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伦电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10-18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十月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汉街万达总部国际 A 座 3202-3206 室

  电话:027 8730 6528    传真:027 8730 6527   邮编:430070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德生律师、王国瑜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
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3、《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5、《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公司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7、《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
见书所涉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8 年 9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精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与提案一致,审议事项
的具体内容已在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发布相同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如
期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廖胜兴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提案和召开程序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72,303,8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4.6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最终确认,在本
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 人,持有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48,122,2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2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6 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 120,426,12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72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 出席及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公告的议案一
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了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4.1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张学阳(董事候选人)

                                    5
    表决结果为:72,327,574 股同意,47,962,554 股反对,136,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597%,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327,574 股同意,47,962,554 股反对,136,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10%。


    秦仓法(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72,594,974 股同意,47,606,054 股反对,225,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17%,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594,974 股同意,47,606,054 股反对,225,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435%。


    廖胜兴(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72,596,974 股同意,60.2834 股反对,225,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34%,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596,974 股同意,47,604,054 股反对,225,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468%。


    黄静(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72,412,974 股同意,47,788,054 股反对,225,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306%,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412,974 股同意,47,788,054 股反对,225,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423%。


    郑春美(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72,425,074 股同意,47,788,054 股反对,21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406%,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425,074 股同意,47,788,054 股反对,21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624%。


    方力(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72,957,574 股同意,47,388,254 股反对,80,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828%,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957,574 股同意,47,388,25 股反对,80,3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36%。


    4.2 审议批准《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吉钢(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72,563,674 股同意,46,802,580 股反对,1,059,874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57%,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563,674 股同意,46,802,580 股反对,1,059,874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917%。


    丁林(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72,969,374 股同意,46,408,980 股反对,1,047,774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926%,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969,374 股同意,46,408,980 股反对,1,047,774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631%。


    4.3 审议批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7
    表决结果为:73,566,974 股同意,45,714,579 股反对,1,144,575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888%,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566,974 股同意,45,714,579 股反对,1,144,575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21%。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
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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