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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伦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04-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全部
成员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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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
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
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
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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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
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
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
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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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以下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当
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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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
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
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
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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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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