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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伦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04-2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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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有关各方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
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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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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