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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丰纸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6  

						       证券代码:600356        证券简称:恒丰纸业    公告编号:2017-012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5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恒丰纸业第一会议室(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 11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4,602,65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1.668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周斌先生、钱学仁先生、关兴江先生、
   于世伟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94,432,051 99.8196              170,600    0.1804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牡丹江恒              0 0.0000 170,6 100.000        0     0.0000
         丰纸业股份有                           00        0
         限公司续聘瑞
         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审计
          机构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有为、郑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