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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丰纸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2018-07-05  

						                                              恒丰纸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或“公
司”)第一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期持股计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
定,特制定《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以
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期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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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5、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协议或合同。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10、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条 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工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
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
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2、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以下人员:
    (1)、公司领导(董监高);
    (2)、总监、副总工;
    (3)、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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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主任科员、副主任工程师级以上的骨干员工;
    (5)、公司除上述人员外,经申请公司批准的员工。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
   3、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9人,分别为徐祥、李迎春、潘泉利、李劲松、施长君、梁德权、
张伟、刘新欢、刘君,合计认购份额约为188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
例为37.60%,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份额约为3120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比例为62.40%。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
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认购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
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
人则丧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
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
的购买。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1、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购买之标的股票
登记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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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或上交所的意见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信息
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机构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2、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
   3、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员工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
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6)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
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首次持有人会议召开前,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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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 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
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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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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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1 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由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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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内,持有人不得转让所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
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
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计划资产进行管理,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全部出售且资产分配完毕并办理完毕本计
划注销之日止。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时筹集的现金资产用于从二级市场上购买
本公司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具体成交数量以交易时实际数量为准。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
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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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取得
相应收益。
   5、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6、员工持股计划因出售股票、上市公司派息等产生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参
与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
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本员
工持股计划原则上按照下述方式来参与:
    1、配股。如果公司通过配股方式融资,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按照所持有股票
对应的配股数量参与配股。具体参与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提交持有人会议
审议。
    2、定增、可转债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配套募集资金部分的融资。如果公
司操作定增、可转债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配套募集资金部分的融资方案时,在
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是否参与或者如何参与的提案,提交持有
人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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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本计划账户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



                               第七章 附则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
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执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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