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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涉及北京嘉垣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04-14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8-临 02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北京嘉垣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人民币 593.65 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593.65 万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照年利率 24%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
影响尚无法预期。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被告: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
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垣”)
    2017 年 6 月 7 日,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对被告北京嘉垣向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详见 2017-临 043 号《国旅
联合涉及诉讼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
审理。2018 年 4 月 13 日,国旅联合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 0105 民初 522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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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诉讼的判决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国旅联合与北京嘉垣签订的《颐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
法有效。国旅联合要求北京嘉垣依约支付剩余转让款,合法有据,本
院予以支持。北京嘉垣至今未支付剩余转让款,构成违约,国旅联合
要求北京嘉垣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嘉垣以《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约定的财务费用过高为由,主
张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
不予采信。关于北京嘉垣主张国旅联合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
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嘉垣的其他答辩意见,亦缺乏
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嘉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支付
股权转让款五百九十三万六千五百元及违约金(以五百九十三万六千
五百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自二〇一三年十月
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万九千四百八十二元,由被告北京嘉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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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该诉
讼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视后续案件进展情况而定,目前尚无法预期。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 0105 民
初 522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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