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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涉及北京颐锦诉讼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8-临 04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北京颐锦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69,602,183.47 元及资金占用期
间的利息(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人民币
14,610,737.8 元。此后的利息以 69,602,183.47 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6%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
及的事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故该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作
为原告对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锦”)向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北京颐锦立即向国旅联合还款人民币 69,602,183.47 元
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人民币 14,610,737.8 元。此后的利息以 69,602,183.47 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6%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北京颐锦承担。
    2018 年 7 月 13 日,公司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
预交诉讼费,该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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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公司系北京颐锦的股东,自 2007 年以来,公司与北京颐锦产生
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向北京颐锦提供流动性资金借款、代北京颐
锦支付装修工程款、燃气工程款、货款等费用。经统计结算,北京颐
锦尚欠公司人民币 69,602,183.47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向北京颐锦发函催收,北京颐锦至今未
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公司与北京颐锦均系
法人,双方之间往来款项的行为系进行资金融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与北京颐锦系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公司对北京颐锦享有借款债权。根据《合同法》
第 206 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
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公司有权要求北京颐锦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款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处于法院一审诉讼阶段,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
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计提了
坏账准备,故该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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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民事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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