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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关于北京嘉垣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07-19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8-临 04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嘉垣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人民币 593.65 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593.65 万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照年利率 24%计算)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
及的事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故该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18)京 03 民终 778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北京
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7 日,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对被告北京嘉垣向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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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日,国旅联合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7]京 0105 民初 52257 号),判决被告北京嘉垣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涉及北京嘉垣诉讼结果的公告》)。
    北京嘉垣不服此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立案。
   二、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 0105 民初
52257 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判令北京嘉垣向国旅联合支付违约金的判项
(该违约金系以案涉股权转让款 593.65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
计算,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违约金截至到国旅联
合起诉时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金额为 5,343,825.86 元),并改判驳
回国旅联合要求北京嘉垣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及一审违约金部分相对应的诉讼费用由国
旅联合负担。
   三、 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嘉垣的上诉请求不能
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9,207 元,由北京嘉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故该诉

                                2
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备查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 03 号民
终 77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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