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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18-04-17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7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就2017

年度履职情况和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2017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张敏、欧阳金琼及董事王青3名成

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张敏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2017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具体如下:

    (一)2017年3月17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

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产权交易合同>的议案》、《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议案》、《关于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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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二)2017年4月14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议案》;

    (三)2017年4月23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一季度报告》;

    (四)2017年8月25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关于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2017年半年度报告》;

    (五)2017年10月24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三季度报告》;

    (六)2017年12月26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关于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

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

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监督、核查和沟通工作,重点关注了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一)在大信进场前,我们认真听取、审阅了大信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

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并与大信协商了相关

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我们采取见面、电话、传真等方式加

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了充分的沟通。大信按照审计程序,依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企业遵守内控

制度的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进行了审计,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了

所有审计程序,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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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大信出具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

我们审阅了其编制的201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与大信在无管理层参加的单独

沟通会议中进行了充分沟通。我们同意大信认定的公司账务处理,我们认为报告

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大信出具的审计意见无异议,一致同意将审计报告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四、2017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信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

工作,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及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

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2017年度

续聘大信为公司的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2016年度实际支付给大信审计费为100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

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大信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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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大信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

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

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

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

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

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

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

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信进行充分有

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述求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

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五、总体评价

    2017年,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作用,确保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工作职责,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并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起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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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作用。2018年审计委员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积极发

挥审查和监督作用,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

监督与核查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敏、王青、欧阳金琼

                                             2018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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