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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11-16  

						                                北 京 国枫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 新 疆 塔 里木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019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国 枫 律 股 字 【20191AO547号


致 :新 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贵 公司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
                                              “《                ”
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 )、 《律师事
                                         “ 《证                       ”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称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 贵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⒛ 19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              ”                            ’
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 己经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真实性 、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否 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本 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和 《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经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 ⒛ 19年 10月 ⒛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 己于 ⒛ 19年 10月 30日 在 《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ssc。 com.Cn)刊 登了 《新
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和 《新疆塔里木农业 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 19年 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贵 公司董事会 己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
       上述 公告载 明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包 括进 行 网络投票 的时 间 、

采 用 的网络投 票 系统 )、 审议事 项 ,说 明 了股 东有权 亲 自或委托 代 理人 出席股 东

大会 并行使表 决权 ,以 及有 权 出席会 议股 东 的股权 登记 日、出席会议 股 东 的登记

办法 、 公 司联 系地 址及 联系人等事项 。
       本 次股 东大会 以现场 投票表 决与 网络 投票表 决相 结合 的方 式 召开 ,贵 公 司委

托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 系统为本 次股东大会 提 供 网络投 票服务 。本

次股 东大 会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进 行 网络 投票 的时 间为 ⒛ 19年 11月
15日   上   午   ⒐   15-9∶   25,9∶   30-11∶   30,下   午   13∶ OO-15∶   OO;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系统进 行 网络 投票 的时 间为 ⒛ 19年 11月 15日 上 午 ⒐15一 下午                                    15∶ OO。


       本 次股 东大 会 现场 会 议 于 ⒛ 19年 11月 15日 上午 11∶ OO在 本 次股 东大会 公 告通
知 的会 议地 点 召开 ,会 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符合通 知 内容 。



       综 上 ,本 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和 召开程序 符 合法律 、行政法 规 、
 《股东大会 规 则 》及 贵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合 法 、有 效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人和 出席 会议 人 员 的资格

       经 查验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贵 公 司第 七 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 议 决定 召集 并发布 公

告通 知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 为贵 公 司董事会 。
       根据 股 东签 名及股 东 出具 的授 权委 托 书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股 东
及委托 代 理人 共 7人 ,代 表股 份 153,眨 9,锣 5股 ,占 贵 公 司股 份 总数 的佃 。32⒆ %;
经 查验 ,上 述股 东及股 东 的委托 代 理人参加 会 议 的资格合法 有 效 ;除 贵 公 司股 东

及委托代 理人 外 ,其 他 出席 现场会 议 的人 员为贵 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及贵 公 司律 师 。

       根据 上 海 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提供 的 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 并 经 查验 ,通 过 网络投

票方 式 参加 本 次 股 东大会 的股 东 共 10人 ,持 有 贵公 司股份 ⒍ 7,ω 1股 ,占 贵 公 司
股份 总 数 的0.16笱 %。 上 述参加 网络 投 票 的股 东资格 己 由上海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和 互联 网投 票 系统进 行认证 。


       综 上 ,本 所 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符 合相

关法律 、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及 贵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合 法 、有 效 。
     三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和表 决结 果

     经 查验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及表 决 的事 项为 贵 公 司 己公告 的会 议通 知 中所 列

出的 一 项议案 ,本 次股 东大会 形成 决议如 下     :




     审议 《关 于为 阿拉 尔统众 国有 资产 经 营有 限责任 公 司提 供反担保 暨关联 交 易

的议案 》

     表 决结果 :同 意 ” ,硐 0股 ,反 对 562,101股      ,弃 权 0股 ,反 对股份 占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有 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87.⒍ 28%,本 议案 未 获得 通 过 ;本 议 案 为 关联
交 易事 项 ,关 联股 东 阿拉尔 统众 国有 资产 经 营有 限责任 公 司对本 议案 回避 表 决 。

     其 中 ,中 小股 东表 决情况 :同 意 ” ,100股 ,反 对 562,101股         ,弃 权 0股 ,反
对股份 占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有表 决权 中小股 东股份 总数 的 87,甾 38%。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 的表 决方 式 以记名 方式进 行 ,网 络 投票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股 东 大 会 网络 投票 系 统进 行 并 由贵 公 司委 托 的 上证 所 信 息 网络 有 限公 司

提供 投票 结果 。上 述 投票 结束 后 ,贵 公 司就表 决情 况 当场清 点 、统计 并公布 了表

决结果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会 议记录 由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贵 公 司会 议 主 持人 、董
事 、监 事 、董事会 秘 书签署 ,会 议 决议 由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贵 公 司董事签署 。



     综 上 ,本 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表 决程序 及表 决结果符合 法律 、行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和 贵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合 法 、有 效 。



     四 、结论 意 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 师认 为 ,贵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程 序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人和 出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 序 以及表 决 结果

均符 合法律 、 行政法 规 、《股 东大会 规 则 》及 贵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合 法 、有 效 。


     本 法律 意见 书 一 式贰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