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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微电子: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8-06-28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18-047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 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3               -            2018/7/4          2018/7/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6 月 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8-040)已于 2018 年 6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51,588,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31,760.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3        -         2018/7/4         2018/7/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外,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0.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人
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
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 99 号
    邮    编:132013
    联系电话:0432-64684562
    传    真:0432-64665812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