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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微电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8  

						                                                       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银杏路 500 号 伟峰领袖领地 1 号楼 4 层
                                                                       电话:(+86 431)89154888
                                                                       传真:(+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吉功意字[2018]第 10178 号


致: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31日依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参会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
                                       1
通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为
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
区深圳街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持有公司股份192,116,16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司公告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律师、
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根据有关规则,现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2
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606,036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1%;反对 6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239%;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343,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403%;反对 88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7%;

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不包括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03,57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85%;反对 625,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15%;弃权 0 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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