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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微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12-27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I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己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
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

表决;

    5 、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52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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