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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铜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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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上海                                       深圳                         香港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海問律師事務所 HAIWEN
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嘉里建设广场二座 2104 室     in Association with Lu& Associates
邮编 200040                                邮编 518048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6-18 號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2104, Tower 2, Kerry Plaza   新世界大廈 19 樓 1902 室
1515 Nanjing West Road                     1 Zhong Xin Si Road          Unit 1902, 19/F, New World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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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 (+86 21) 5298 5030                    Fax: (+86 755) 8323 0187     Fax: (+852) 3952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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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分别刊登《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7 日下午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7666
号江铜国际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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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东先生辞任的议案》、《关于选举周冬华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各项议案均
于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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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王建勇、孙奕




                                                 负责人:张继平


                                                       201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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