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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铜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9-03-15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证券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
而确保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
条例》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
披露,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履
行暂缓、豁免程序。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中国境内及香港法律法规
或准则的相关要求。如公司只满足一地的暂缓、豁免披露要求,除非
能取得适当的豁免,公司仍需同时在两地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两地
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应参照本制度要求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机制,明确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室报告的信息范围、流程等。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适用情形包括: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拟披露的信息存在
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
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的,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内幕消息(即(i)消息是
具体并关于该公司、其股东或高级人员、或其已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
具方面、(ii)消息并非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之
人士普遍所知的消息、及(iii)而消息若为上述人士所知,将相当可能对
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而言,如有关信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
计划或商议、或该信息属商业秘密,且公司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
信息保密及该信息得以保密,可以暂缓披露;
   (3)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包括: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2)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如作出某项内幕消息的披露
是被香港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有关成文法
则或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的;如作出某项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包括
中国境内)的法例、法院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香港以外的法院
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限制的,应向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其豁
免;
   (3)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有关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
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2)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
所有出资方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
抵押或担保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5)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
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可以
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
   (一)根据《业务指引》,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在香港,商业秘密一般是指公司拥有关于公司自身的信息,
而该资料(1)在公司的业务或行业内使用;(2)属于秘密资料;(3)
一旦向竞争对手公开相关资料,可能会对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或
严重损害;及(4)只限于少数需要知悉该信息的人所知悉。
   因中国境内和中国香港两地的商业秘密的定义有一定的差异,例
如,在香港“商业秘密”没有区分“临时性商业秘密”(可暂缓披露)
及“商业秘密”(可豁免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对某信息是否属商业
秘密应及早提出与董事会秘书室讨论。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指引》,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
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
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香港
相关法规没有国家秘密的披露豁免。如出现属国家秘密的信息,相关
人员需尽快通知董事会秘书室以便公司尽快向香港证监会作出豁免披
露的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条件的应披露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1)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
书室,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申请材料;
   (2)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人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提交
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3)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
   (4)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上述程序完成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告知公司董事。
   第十四条 根据本制度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规定,暂缓、
豁免披露内幕消息事项需经香港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应及时向
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7)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
内幕交易。
                      第四章 监控与后续披露
   第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前款第二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的,公司根据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附件为《保密承诺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审批登记表》。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上市规则》和《业务指引》
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