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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铜业: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2019-06-21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19-03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374,321,942.85 元,截至公告披
露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962,762,856.53 元(含
本次涉案金额但不含已披露诉讼金额)。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于近期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对历史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集中追索。因上述诉讼
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 年 6 月 3 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 59.05%
股份的子公司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国贸”或“原告”)向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2019 年 6 月 18 日,江铜国贸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等
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9 年 6 月 3 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
          1、原    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665 号 1009 室
              法定代表人:苏友明
          2、被告一: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发路 39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司融然
          3、被告二:燕卫民,男,1967 年 8 月 2 日生,汉族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 717 弄 13 号 801 室
          4、被告三:郑建龙,男,1978 年 4 月 8 日生,汉族
              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溪东村商贸街 9 号
          5、被告四:范燕燕,男,1964 年 11 月 26 日生,汉族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2758 弄 37 号
          6、被告五: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 15 号 3803-2 室
              法定代表人:孙春英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自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一(曾用名:上海鹰悦
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系列买卖合同,其中包括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
的《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编号为“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统称为“5653 购销合同”),以及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
合同》(以下简称“6027 采购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5653 购销合同与 6027
采购合同统称为“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电解铜,被告一按照合同
约定交付货物。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自身计划购买货物,依约支付货
款,但被告一未能按时交货。2018 年 2 月 7 日,原告、被告一对被告一在买卖
合同项下债务本金金额、违约金等进行确认,并签署了《江铜国贸与上海鹰悦账
务 数 据 及 欠 款 利 息 的 确 认 函 》, 被 告 一 未 能 交 货 部 分 对 应 的 货 款 合 计 为
1,060,040,148.40 元。

                                             2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如被告一逾期交货,原告有权要求返还货款并要求被告
一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5%计算,违约金税费由被告一承担,故违约金年化利率为 16.95%;另原告还有
权要求被告一承担因此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
费用。
    2016 年 2 月 28 日,原告、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GPZY-GM-20160228”的《股
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将其持有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名称
为“沙钢股份”)12,536,000 股质押给原告,为买卖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交货义务
/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1,500,000,000 元)。2016 年 3 月 21 日,
原告与被告二办理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ZYHL-JTGJ-GQZYHT-201306”的《股权质押合
同》,约定由被告一将其持有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质押给
原告,为 5653 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交货义务/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最
高额:600,000,000 元)。2013 年 6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3 年 6 月 28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一 、 被 告 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YYSY-JTGJ-GQZYHT-20130624”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被告二分
别将其持有的被告五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 51%股权、49%股权质
押给原告,为 5653 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交货义务/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最高额:363,530,000 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办理了质押登记手
续。
    2012 年 1 月 1 日,被告二出具《担保函》,为 5653 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对
原告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1,500,000,000 元),被告二另于
2015 年 4 月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对截至 2015 年 4 月 13 日被告一应向原告返
还的货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违约金自被告一逾期发货之日起计算至货款实
际返还之日)等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 年 9 月 6 日,被告三、被告四出具《担保函》,为 5653 购销合同项下
被告一对原告的交货义务/返回货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
600,000,000 元)。被告五出具《担保函》,为 6027 采购合同项下被告一对原告
的交货义务/返回货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1,500,000,000 元)。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

                                     3
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 1,060,040,148.40 元(包括编号为
“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 1,040,040,148.40
元、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 2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的违约金 314,281,794.45
元(包括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
310,500,682.62 元、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
金 3,781,111.83 元)以及自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止的违约金(编号
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 1,040,040,148.40
元为基数,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 20,000,000
元为基数,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6.95%的年利率,
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担保
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4、 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二协议,以被告二质押的 12,536,000 股江苏沙钢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075,股票名称“沙钢股份”,质押登记编号:
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项下被告一应付款项范围内且以 1,500,000,000 元为限优先受
偿;
    5、 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协议,以被告一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 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 00001858】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编号为
“ 201-010-20130605P5653 ” 的 《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 项 下 债 务 范 围 内 且 以
600,00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
    6、 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协议,以被告一质押的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的 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 0199 号】折
价,或 者 以 拍 卖 、 变 卖该 股 权 所 得 价 款 对 被 告 一 在 编 号 为
“ 201-010-20130605P5653 ” 的 《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 项 下 债 务 范 围 内 且 以
363,53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

                                        4
                  7、 判令原告有权与被告二协议,以被告二质押的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的 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 0198 号】折
           价,或 者 以 拍 卖 、 变 卖该 股 权 所 得 价 款 对 被 告 一 在 编 号 为
           “ 201-010-20130605P5653 ” 的 《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 项 下 债 务 范 围 内 且 以
           363,53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
                  8、 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购销合
           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 1,500,000,000 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 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在编号为“201-010-20130605P5653”的
           《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 600,000,000 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10、 判令被告五就被告一在编号为“PA211506027”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
           项下债务范围内且以 1,500,000,000 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 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374,321,942.85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公司                         标的
序 案发 诉讼                         案                                                                   诉讼进
             持有           被告           额                          案情简介
号 单位 地位                         由                                                                   展情况
             股份                         (元)
                                                     2016 年 9 月 5 日,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一签署了系
                                                 列《铜杆线销售合同》;2016 年 9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
                                                                                                          2019 年 5
                           1、上海               二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将其持有的
                                                                                                          月 9 日,
    上海                   鼎潮国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000,000 股质押给原告,
                                     合                                                                   此案经
    江铜                   际贸易         298,   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内
                                     同                                                                   上海市
1   营销   原告     100%   有限公         811,   原告与被告一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付款
                                     纠                                                                   第一中
    有限                   司;           805.   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被告二另
                                     纷                                                                   级人民
    公司                   2、燕卫        28     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上述期间内为被告一的
                                                                                                          法院立
                           民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欠
                                                                                                          案受理
                                                 付原告货款共计 241,031,119.48 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共计 57,780,685.8。




                                                      5
                                                     2016 年 8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保理协议》,
                                                 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转让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全部应收
                                                 账款,总计 272,790,332.58 元。原告与被告一就债权转
                         1:上海
                                                 让事项向被告二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同日原
                         顿展实
                                                 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保证金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
                         业有限
                                                 支付 2,790,332.58 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在保理款项
                         公司;
                                                 中提前扣除。
                         2:上海
    江铜                                             同时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议》,以          2019 年 4
                         长展国
    国际                                         被告三拥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两处房地产为被告二          月 26 日,
                  间接   际贸易      合
    商业                                  386,   在《购销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承担          此案经
                  持有   有限公      同
2   保理   原告                           991,   抵押担保责任,最高债权限额为 500,000,000 元。2016         上海金
                  59.0   司;        纠
    有限                                  000.   年 8 月 16 日被告四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自愿为被       融法院
                  5%     3:上海     纷
    责任                                  00     告二在《购销协议》项下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          立案受
                         济川房
    公司                                         证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债权限额为                  理
                         地产开
                                                 500,000,000 元。
                         发有限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保理款
                         公司;
                                                 252,790,332.58 元(根据约定直接扣除保证金
                         4:燕卫
                                                 2,790,332.58 元,实际支付 250,000,000 元)。但被告
                         民
                                                 二并没有支付到期应付款。欠付保理款 270,000,000 元,
                                                 违约金 116,991,000 元。

                                                     2016 年 8 月 4 日,上海西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西拓”)作为买方与被告一签订《铜杆线采购合同》,
                         1、江西
                                                 总价为 65,673,940 元。
                         省机械
                                                     2016 年 8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保理协议》,
                         设备进
                                                 约定双方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所对应的
                         出口公
                                                 基础债权为被告一向上海西拓基于上述《铜杆线采购合
                         司;
                                                 同》和《铜杆线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而产生的应收账
                         2、上饶
                                                 款。此外,抵押人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均明确系争
                         市金领
    江铜                                         《保理协议》属于其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协议》中被担          2019 年 5
                         国际酒
    国际                                         保的主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保证金协议》, 月 16 日,
                  间接   店有限      合   93,1
    商业                                         约定被告一向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262,176.92 元,可在        此案经
                  持有   公司;      同   85,4
3   保理   原告                                  保理款中直接扣除。前述协议签订后,2016 年 8 月 15 日, 上海金
                  59.0   3、上饶     纠   77.0
    有限                                         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保理款 60,262,176.92 元。                 融法院
                  5%     县中德      纷   9
    责任                                             针对上述《保理协议》项下被告一所承担的相关义          立案受
                         实业发
    公司                                         务,被告二以上饶县旭日街道办 6 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理
                         展有限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 1 亿元。被告三以上饶县旭日
                         公司;
                                                 街道办 11 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
                         4、李航;
                                                 为 1 亿元,债权确定期间均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5、魏辽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四以北京市海淀区房产提供抵押担
                         豫;
                                                 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 60,268,980.15 元。被告
                         6、何凡
                                                 五、被告六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超
                                                 现被告一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二、三、四、五、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被告一欠付原告应收账款 65,662,176.92 元,违约金及
                                                其他费用 27,523,300.17 元。

                                                       2016 年 10 月 1 日,原告先后与被告一签署《铜杆线
                                                销售合同》《铜杆线销售补充协议》《铜材产品销售合
                                                同》。
                         1、上海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 年 10 月     2019 年 5
                                                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者以位         月 28 日,
    上海                 昶 迈 贸   合   86,8   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 228 号世纪麦迪逊          此案经
    江铜
                         易 有 限   同   50,6   广场商业办公楼 101 室、C 栋 2301 室-2306 室、C 栋 2201     上海市
4   营销   原告   100%
                                    纠   25.4   室-2206 室提供最高额为 99,689,100 元的抵押并办理了         第一中
    有限                 公司;     纷   5      抵押登记。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担保函》,针对           级人民
    公司
                         2、魏辽                上述销售合同货款支付义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为 50000           法院立
                         豫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案受理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被告一欠付原告的货款金
                                                额为人民币 75,965,815.34 元,违约金为 10,694,810.11
                                                元。

                         1、江苏

                         汇 雅 金

                         属 贸 易                      2016 年 10 月 1 日及 1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一先后
                         有 限 公               签署《铜杆线销售合同》《2017 年度铜材产品销售合同》。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 年 10 月
                         司;                   1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者以位         2019 年 5
                         2、上海                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 228 号世纪麦迪逊          月 28 日,
    上海
                                    合   212,   广场商业办公楼 106/108/110 室提供最高额为 17,710 万        此案经
    江铜                 昶 迈 贸   同   853,   元的抵押担保。                                             上海市
5   营销   原告   100%
                         易 有 限   纠   563.          2017 年 3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署《最高额抵押     第一中
    有限
                                    纷   61     合同》,后者以宝塔大道西侧(富阳春天住宅小区)6 幢         级人民
    公司                 公司;                 附属门面商 3 号等 35 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最        法院立
                         3、:江                高额为 7,000 万元的抵押担保。上述房产均已办理了抵          案受理
                                                押登记。
                         西 省 康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被告欠付原告的金额为人
                         盛 投 资               民币 184,717,917.82 元,款违约金为 27,885,645.79 元。

                         有 限 公

                         司;




                                                       7
                                                      2017 年 5 月 24 日,原告(卖方)先后与被告(买方)
                                                  签署《铜杆线销售合同》《2017 年度铜材产品销售合同》 2019 年 5
                           上 海 巍                   为担保上述合同的履行,被告与原告分别于 2017 年        月 28 日,
    上海
                                      合   345,   5 月 24 日、2017 年 6 月 14 日、2017 年 8 月 1 日签署三   此案经
    江铜                   熙 贸 易   同   908,   份《最高额抵押协议》,以被告拥有的位于浏阳市大瑶          上海市
6   营销   原告    100%
                           有 限 公   纠   151.   镇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第一中
    有限
                                      纷   00     滩新区碟子湖大道 555 号世奥大厦三层房屋所有权及相         级人民
    公司                   司                     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                                法院立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被告欠付原告的金额为人       案受理
                                                  民币 314,039,236.86 元,违约金为 25,235,372.47 元。

                                                      2016 年 1 月 28 日,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一签署了系
                                                  列《铜杆线销售合同》,2016 年 1 月 27 日,被告二向原
                                                  告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为自 2016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5
                           1、上海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内原告与被告一所签署的所有       月 24 日,
    上海                   硕禾贸
                                      合          购销合同项下为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案经
    江铜                   易有限          87,1
                                      同          2016 年 1 月 28 日,被告三与原告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 上海市
7   营销   原告     100%   公司;          57,4
                                      纠          约定由被告三将其所持有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第一中
    有限                   2、燕卫         67.8
                                      纷          17,734,425 股股票质押给原告,为自 2016 年 1 月 27 日      级人民
    公司                   民;            9
                                                  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内原告和被告一签署的所      法院立
                           3、袁燕
                                                  有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          案受理
                                                  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欠付原告
                                                  货款累计 62,406,732.01 元,违约金 24,750,735.88 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系列《铜杆线
                                                  销售合同》,2016 年 2 月 29 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担
                                                  保函》,承诺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2019 年 5
                           1、上海
                                                  日止期间内原告与被告一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同项下被          月 24 日,
    上海                   悦匀贸
                                      合          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 年 2 月 28 日, 此案经
    江铜                   易有限          76,6
                                      同          被告三与原告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三          上海市
8   营销   原告     100%   公司;          82,8
                                      纠          将其所持有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8,331,130 股股票         第一中
    有限                   2、燕卫         23.3
                                      纷          质押给原告,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级人民
    公司                   民;            6
                                                  日止期间内原告和被告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同项下被告          法院立
                           3、袁燕
                                                  一的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案受理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欠付原告货款 53,135,652.51
                                                  元,违约金 23,547,170.85 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962,762,856.53 元(含本次涉案金额但不含已披露诉讼金额)。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于近期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对历史产生的应收账款
           进行集中追索,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


                                                       8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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