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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铜业:关于补充披露子公司诉讼的公告2019-06-22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19-032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了《江
            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31),现将
            公告中子公司诉讼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
                                       诉讼                                                                有无   已计提
序   案发   持股                  案                                                                立案
                      被告             金额                       案情简介                                 关联   坏账金
号   单位   比例                  由                                                                时间
                                       (元)                                                              关系   额(元)
            (%)
                                                     自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 日,原
                                                 告作为买方与被告一签署了系列电解铜买卖合
                                                 同,原告依约支付货款,但被告一未能按时交货。
                                                 对应的货款合计为 1,060,040,148.40 元。根据
                                                 买卖合同约定,如被告一逾期交货,原告有权要
                     1、上海鹰
                                                 求返还货款并要求被告一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
                     悦投资集
                                                 期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
                     团有限公
                                                 利率上浮 15%计算,违约金税费由被告一承担,
                     司;
                                                 故违约金年化利率为 16.95%;另原告还有权要求
                     2、燕卫
     江铜                                        被告一承担其他诉讼费用。
                     民;         合
     国际                              1,374,3       2016 年 2 月 28 日,原告、被告二签订了《股     2019
                     3、郑建      同
1    贸易    59.05                     21,942.   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将其持有的江苏沙         年6     无    140,053,
                     龙;         纠
     有限                                  85    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名称为“沙钢股份”) 月 3                940.36
                     4、范燕      纷
     公司                                        12,536,000 股质押给原告,为被告一的交货义务        日
                     燕;
                                                 /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
                     5、艾乐瑞
                                                 1,500,000,000 元)。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股权
                     国际贸易
                                                 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将其持有的北京博达
                     (上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质押给原告,为
                     有限公司
                                                 被告一的交货义务/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最高额:600,000,000 元)。2013 年 6 月 7 日,
                                                 原告与被告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3 年 6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
                                                 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被告

                                                             1
                                                 二分别将其持有的被告五艾乐瑞国际贸易(上
                                                 海)有限公司的 51%股权、49%股权质押给原告,
                                                 为被告一的交货义务/返还货款义务提供质押担
                                                 保(最高额:363,530,000 元)。同日,原告与
                                                 被告一、被告二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2 年 1 月 1 日,被告二出具《担保函》,
                                                 为被告一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1,500,000,000 元),被告二另于 2015
                                                 年 4 月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对截至 2015 年 4
                                                 月 13 日被告一应向原告返还的货款、资金占用
                                                 费、违约金(违约金自被告一逾期发货之日起计
                                                 算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等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2013 年 9 月 6 日,被告三、被告四出具《担
                                                 保函》,为被告一对原告的交货义务/返回货款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600,000,000
                                                 元)。被告五出具《担保函》,为被告一对原告
                                                 的交货义务/返回货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1,500,000,000 元)。
                                                     2016 年 9 月 5 日,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一签
                                                 署了系列《铜杆线销售合同》;2016 年 9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
                                                 定由被告二将其持有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上海鼎                  股票 13,000,000 股质押给原告,为自 2016 年 1
                                  合
    江铜              潮国际贸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内原告与   2019
                                  同   298,811
2   营销       100%   易有限公                   被告一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付        年5     无   150,583,
                                  纠   ,805.28
    有限              司;2、燕                  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月9          597.97
                                  纷
    公司              卫民                       被告二另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上述期      日
                                                 间内为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
                                                 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共计
                                                 241,031,119.48 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
                                                 57,780,685.8。
                      1:上海顿                      2016 年 8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保
                      展实业有                   理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转让被告一与被告
                      限公司;                   二之间的全部应收账款,总计 272,790,332.58
    江铜
                      2:上海长                  元。原告与被告一就债权转让事项向被告二发出
    国际
           间接       展国际贸    合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
    商业                                                                                         2019
           持股       易有限公    同   386,991   订了《保证金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3   保理                                                                                         年4     无   56,631,0
           59.05      司;3:上   纠   ,000.00   2,790,332.58 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在保理款
    有限                                                                                         月 26        00.00
           %          海济川房    纷             项中提前扣除。
    责任                                                                                         日
                      地产开发                       同时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
    公司
                      有限公                     议》,以被告三拥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两处
                      司;4:燕                  房地产为被告二在《购销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
                      卫民                       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最高债权


                                                             2
                                                限额为 500,000,000 元。2016 年 8 月 16 日被告
                                                四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自愿为被告二在《购
                                                销协议》项下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
                                                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债权限额为
                                                500,000,000 元。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保
                                                理款 252,790,332.58 元(根据约定直接扣除保
                                                证金 2,790,332.58 元,实际支付 250,000,000
                                                元)。但被告二并没有支付到期应付款。欠付保
                                                理款 270,000,000 元,违约金 116,991,000 元。
                                                    2016 年 8 月 4 日,上海西拓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西拓”)作为买方与被告一签订《铜杆
                                                线采购合同》,总价为 65,673,940 元。
                                                    2016 年 8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保
                                                理协议》,约定双方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所对应的基础债权为被告一向上海西
                                                拓基于上述《铜杆线采购合同》和《铜杆线采购
                     1、江西省                  合同的补充协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此外,抵
                     机械设备                   押人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均明确系争《保理
                     进出口公                   协议》属于其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协议》中被担
                     司;2、上                  保的主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保证金
    江铜             饶市金领                   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国际             国际酒店                   262,176.92 元,可在保理款中直接扣除。前述协
           间接                  合
    商业             有限公                     议签订后,2016 年 8 月 15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      2019
           持股                  同   93,185,
4   保理             司;3、上                  放保理款 60,262,176.92 元。                       年5     无   5,335,50
           59.06                 纠    477.09
    有限             饶县中德                       针对上述《保理协议》项下被告一所承担的        月 16        0.00
           %                     纷
    责任             实业发展                   相关义务,被告二以上饶县旭日街道办 6 套房产       日
    公司             有限公                     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 1 亿元。
                     司;4、李                  被告三以上饶县旭日街道办 11 套房产提供抵押
                     航;5、魏                  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 1 亿元,债权确
                     辽豫;6、                  定期间均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何凡超                     日。被告四以北京市海淀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 60,268,980.15 元。被
                                                告五、被告六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现被告一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构成
                                                严重违约,被告二、三、四、五、六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被告一欠付原告应收账款
                                                65,662,176.92 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27,523,300.17 元。
    上海                                            2016 年 10 月 1 日,原告先后与被告一签署
                     1、上海昶   合
    江铜                                        《铜杆线销售合同》《铜杆线销售补充协议》《铜      2019
                     迈贸易有    同   86,850,
5   营销       100                              材产品销售合同》。                                年5     无   44,651,8
                     限公司;    纠    625.45
    有限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        月 28        15.34
                     2、魏辽豫   纷
    公司                                        年 10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最高额抵押       日


                                                            3
                                            合同》,后者以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
                                            山大道 228 号世纪麦迪逊广场商业办公楼 101
                                            室、C 栋 2301 室-2306 室、C 栋 2201 室-2206 室
                                            提供最高额为 99,689,100 元的抵押并办理了抵
                                            押登记。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担保函》,
                                            针对上述销售合同货款支付义务向原告提供最
                                            高额为 5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被告一欠付原告的
                                            货款金额为人民币 75,965,815.34 元,违约金为
                                            10,694,810.11 元。
                                                2016 年 10 月 1 日及 1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
                                            一先后签署《铜杆线销售合同》《2017 年度铜材
                                            产品销售合同》。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
                 1、江苏汇
                                            年 10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最高额抵押
                 雅金属贸
                                            合同》,后者以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
                 易有限公
    上海                                    山大道 228 号世纪麦迪逊广场商业办公楼
                 司;2、上   合
    江铜                                    106/108/110 室提供最高额为 17,710 万元的抵        2019
                 海昶迈贸    同   212,853
6   营销   100                              押担保。                                          年5     无   71,889,7
                 易有限公    纠   ,563.61
    有限                                        2017 年 3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署《最高     月 28        17.82
                 司;3、:   纷
    公司                                    额抵押合同》,后者以宝塔大道西侧(富阳春天        日
                 江西省康
                                            住宅小区)6 幢附属门面商 3 号等 35 户房屋所有
                 盛投资有
                                            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7,000 万元的抵押
                 限公司;
                                            担保。上述房产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被告欠付原告的金
                                            额为人民币 184,717,917.82 元,款违约金为
                                            27,885,645.79 元。
                                                2017 年 5 月 24 日,原告(卖方)先后与被
                                            告(买方)签署《铜杆线销售合同》《2017 年度
                                            铜材产品销售合同》
                                                为担保上述合同的履行,被告与原告分别于
    上海                                    2017 年 5 月 24 日、2017 年 6 月 14 日、2017 年
                             合                                                               2019
    江铜         上海巍熙                   8 月 1 日签署三份《最高额抵押协议》,以被告
                             同   345,908                                                     年5
7   营销   100   贸易有限                   拥有的位于浏阳市大瑶镇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                  无   227,819,
                             纠   ,151.00                                                     月 28
    有限         公司                       土地使用权、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                     236.86
                             纷                                                               日
    公司                                    道 555 号世奥大厦三层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给原告。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被告欠付原告的金
                                            额为人民币 314,039,236.86 元,违约金为
                                            25,235,372.47 元。
    上海         1、上海硕   合                 2016 年 1 月 28 日,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一
    江铜         禾贸易有    同   87,157,   签署了系列《铜杆线销售合同》,2016 年 1 月        2019
8          100                                                                                        无   27,277,7
    营销         限公司;    纠    467.89   27 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为       年5
                                                                                                           20.07
    有限         2、燕卫     纷             自 2016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月 24


                                                         4
    公司           民;3、袁                  期间内原告与被告一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同项          日
                   燕                         下为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 年 1 月 28 日,被告三与原告签署了《股票
                                              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三将其所持有的江苏沙
                                              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7,734,425 股股票质押给
                                              原告,为自 2016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内原告和被告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
                                              同项下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
                                              了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欠付
                                              原告货款累计 62,406,732.01 元,违约金
                                              24,750,735.88 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
                                              系列《铜杆线销售合同》,2016 年 2 月 29 日,
                                              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内原
                   1、上海悦                  告与被告一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
    上海
                   匀贸易有    合             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 年 2 月 28
    江铜                                                                                        2019
                   限公司;    同   76,682,   日,被告三与原告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
9   营销     100                                                                                年5     无   40,219,6
                   2、燕卫     纠    823.36   定由被告三将其所持有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
    有限                                                                                        月 24        25.34
                   民;3、袁   纷             司 8,331,130 股股票质押给原告,为自 2016 年 1
    公司                                                                                        日
                   燕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内原告和
                                              被告一签署的所有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付款
                                              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上
                                              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欠付原告货款
                                              53,135,652.51 元,违约金 23,547,170.85 元。



               上述诉讼案件所涉抵押、质押资产,均经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
           出具评估报告,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报告评估总价值为
           3,075,870,000 元。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进一步加紧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
           公司于近期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对历史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集中追索,同时公司将
           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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