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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星发展: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02  

						证券代码:600367           证券简称:红星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7-018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5            -           2017/5/8       2017/5/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1,2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1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659,200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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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5        -          2017/5/8        2017/5/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镇宁县红
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6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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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若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
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
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851-36780388。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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