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红星发展: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2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 14: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王琮

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1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并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2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 14: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2018 年 4 月 11 日,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 ,代表股份 107,731,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6.9958%。

    3.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3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

报告》、《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 2017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续聘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

《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公司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矿石价格确认书》(2018 年

度)、《关于修改<综合服务协议>有关条款的确认书》、《确定公司

董事 2017 年度报酬》、《确定公司监事 2017 年度报酬》、《修订<

公司章程>(2018 年修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

贴》、《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

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

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4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议案 15 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

议案 16-议案 18 采取累计投票制方式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

股份 107,731,876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07,731,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958%;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5.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 14

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审议通

过;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1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青岛红星

化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为

105,067,336 股,关联股东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000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它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5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6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此页无 正 文 ,为 《贵州 红星 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2017年

    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 的签字页 )




                     ?为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 , 号师律师大厦 3 层
                                                 邮 编   :】 000z5   网   址   :删   w . j h g s h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