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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星发展:诉讼进展公告2018-06-23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 2018-039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生效,处于法院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但鉴于该案件尚
处于法院执行阶段,本案对公司本期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根据本
案执行结果确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公告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临 2015-031),披露了公司与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光矿业)借款
合同纠纷事项,要求被告容光矿业立即偿还公司借款 1200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
费用。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
告》(临 2016-012),披露了公司收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
镇宁县法院)(2015)镇民商初字第 18 号、19 号、2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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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光矿业在该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公司借款本金 3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共计 1200 万元。被告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 116,400 元、申请保全费共计 15,000 元,均由被告容光
矿业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一)容光矿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向镇宁县法院递交上诉状,未上诉于贵州
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且容光矿业未按照判决书履行偿
还义务,2018 年 4 月 10 日,公司向镇宁县法院申请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
镇宁县法院受理了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公司主要申请内容如下:

    1、请求执行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镇民商初字第 18 号、19 号、
20 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 300 万元、400 万元、
500 万元,共计 1200 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收到镇宁县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黔 0423
执 205 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宁自治县丁旗街道,组
织机构代码:71430375-9。

    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
镇人民路 3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0168620C。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镇民商初字第 18 号、19 号、20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18)黔 0423 执 203
号、(2018)黔 0423 执 204 号、(2018)黔 0423 执 205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
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
请执行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200 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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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 116,4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15,000 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 127,200 元的义务,被
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贵州省遵义市
桐梓县容光乡元木村土地一幅,权利证书号为桐国用(2008)01274 号,面积 295,726
平方米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容光乡元木
村的土地一幅,权利证书号为:桐国用(2018)第 01274 号,面积 295,726 平方米
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2、在查封期限内,查封土地由被查封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
但不得对查封土地进行转让、处置、不得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影响执行的行为,
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限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查封后 30 日内履行义务,逾
期本院将处置查封土地,得款支付申请人及支付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目前尚处于法院执行阶段,对公司本期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最终影响将根据本案执行结果确定。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3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
 报备文件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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