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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星发展: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3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4:3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张冬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

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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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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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4: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2 日-2018 年 12 月 12 日,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06,651,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7835%。

    3.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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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2、该议案已经经过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相关资料已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

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方式投票,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06,875,576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06,651,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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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78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224,5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753%。
    5.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候

选监事程永波得票数 106,651,078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 99.7899%;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5.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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