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青岛 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1.92%股权和债权的 法律意见书 山凯律法律意见书(2020)第 0120011 号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红星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红星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其转 让所持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 31.92%股权和 53,712,500 元债权转让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经营 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4)《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1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律师事务所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 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有 关各方主体资格、转让方案、相关的决策程序、作价依据等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贵州红星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 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有关材料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和/ 或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与本 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有关的事实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 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5、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贵州红星公司、标的企业记载于工商登 记机关的现有股权结构及贵州红星公司提供给我们的相关股权转让 2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文件为权利依据,不对其权益形成及股权演变过程的合法性发表意 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贵州红星公司、标的企业账簿上的记载 及审计机构提供的债权文件为权利依据,不对债权形成及演变过程的 合法性发表意见; 7、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独立得到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贵州红星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9、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 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呈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权和债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现出 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3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的转让方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营业执照记载,贵州红星 公司目前持有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714303759X 住所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 法定代表人 郭汉光 注册资本 29804.5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 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 经营范围 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 择经营。(无机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新型环保 建筑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化学危险品仅限于硝酸 钡、氯化钡、硫磺、硫脲、硫化钠)。) 成立日期 1999 年 5 月 2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5 月 2 日至长期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青岛红星化工集 105,067,336 35.25 团有限责任公司 曹昱 3,429,002 1.01 股东情况 安顺市国有资产 1,212,640 0.40 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 188,336,022 63.34 合计 298,045,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贵州红星 公司 35.25%的股权,是贵州红星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而青 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 4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会作为出资人的国有独资公司,因此贵州红星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 贵州红星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标的企业股权和债权适用管理 条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州红星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而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有效存续。贵州红 星公司是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的合格转让方,其转让主体资格适 格。 二、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的标的 根据贵州红星公司 2019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贵州红星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 2020 年 1 月 13 日《贵 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青岛红星物流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1.92%股权和债权的请示》,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 为贵州红星公司持有标的企业 31.92%的股权,债权转让的标的为贵 州红星公司对标的企业 53,712,500 元的借款本金。 1、标的企业 标的企业为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司营业执照记载,标的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756948010W 住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 夏有波 注册资本 21566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根据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管理局颁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鲁青)港 经营范围 经证(1013)号),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 物流服务(仅限于库区范围内);根据青岛市交通运 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输委员会港航管理局颁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 证》(证书编号:(鲁青)港经证(1013)号-C001)、 根据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管理局颁发的《港口 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证书编号: 鲁青)港经证(1013) 号-M001)及根据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管理局 颁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证书编号:(鲁青) 港经证(1013)号-T001),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04-3-10 至 2024-3-10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根据贵州红星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在青岛市黄岛区行 政审批服务局查询,标的企业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1 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 8107 5100 37.59 货币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 2 6883 6883 31.92 货币 公司 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 3 3720 3720 17.25 货币 任公司 东莞市华南油脂工业有 4 2156 2156 10 货币 限公司 H—PLUS HOLDINGS 5 350 350 1.62 货币 PTE.LTD 6 MILES AVE.PTE.LTD 350 350 1.62 货币 合计 21566 18559 100 — 2、转让标的 (1)贵州红星公司持有标的企业 31.92%的股权 根据贵州红星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转让方案,本次股权转让的标 的为贵州红星公司持有标的企业 31.92%的股权。 本所律师注意到,标的企业的股东有六个,除股东青岛国融集团 有限公司未缴清出资外(应缴出资 81,070,000 元人民币、实缴出资 51,000,000 人民币、应缴未缴出资 30,070,000 元人民币),其他股 6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东包括贵州红星公司都已经全部缴清出资。按照实际出资额计算,贵 州红星公司对标的企业的实际出资比例为 37.09%。 根据贵州红星公司和标的企业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州红星公司持有标的企业 31.92%的股权 权属明确、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留置、担保和其他第三方权益 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贵州红星公司 有权依法对外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的上述股权。 (2)贵州红星公司对标的企业 53,712,500 元的本金债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 2019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专项审计报告》,截止 2019 年 4 月 30 日,贵州红星公司 共借款给标的企业本金 53,712,500 元,本次贵州红星公司对外转让 本金债权 53,712,500 元。 根据贵州红星公司和标的企业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州红星公司转让的本金债权 53,712,500 元,合法有效,该债权也不存在质押、留置、担保和其他第三方权益 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贵州红星公司 有权依法对外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的上述债权。 三、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方案 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方案包含了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股 权转让和债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标的公司资产评估、 审计情况,交易条件,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底价及作价方法,其他事 7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项安排以及违约情况等,内容完整。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 法、合同法、合资经营企业法、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合法 有效,具备可操作性。 四、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定价 1、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5 日 出具的中联青评字【2019】)第 1-014 号《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拟股权重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以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 评估基准日,在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应缴未缴出资 3,007 万元的前 提条件下,贵州红星公司持有标的企业 31.92%股权对应的市场价值 为人民币 54,476,268 元。假设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按期缴纳出资 30,070,000 元,贵州红星公司持有标的企业 31.92%股权对应的市场 价值为 64,074,600 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贵州红星公司本次转让持有标的企业 31.92%%的股权已经按照国有资产法、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程序合法有效;在青岛国融集团 有限公司后续缴纳 30,070,000 元出资的情况下,将本次股权转让的 底价按照标的企业现状溢价为 64,074,600 元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根据贵州红星公司和标的企业账簿记载和审计机构的审计报 告,贵州红星公司对标的企业享有本金债权 53,712,500 元。贵州红 星公司以债权本金作为底价对外公开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8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9 年 7 月 12 日,贵州红星公司公司召开第七届第十四次 董事会,董事会决定将持有标的企业的全部股权(31.92%)对外转让; 2、2019 年 7 月 13 日,贵州红星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子公司 全部股权的公告》,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了披露; 3、2020 年 1 月 13 日,贵州红星公司以《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申请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1.92%股权和债权的请示》向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 请,请求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次转让; 4、2020 年 1 月 20 日,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青 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镇宁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股权和债权的批复》同意贵州红星公司对外公开转让其持有标的企 业 31.92%的股权和 53,712,500 元债权,在青岛产权交易所合并挂牌 出让,挂牌底价为 117,787,100 元; 5、2020 年 1 月 21 日,贵州红星公司召开第七届第十八次董事 会 , 董 事 会 决 定 将 持 有 标 的 企 业 的 全 部 股 权 ( 31.92% ) 和 债 权 53,712,500 元合并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底价为 117,787,100 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贵州红星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上 述股权和债权,已经履行了现时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国有资产 9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法、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 法有效。 六、本次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1、根据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方案,本次股权和债权转让拟在青 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2、根据股权转让方案,贵州红星公司将其持有标的企业 31.92% 的股权和债权 53,712,500 元拟以 117,787,100 元作为合并挂牌底价 在青岛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公开征集受让方; 3、除贵州红星公司外,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已签发承诺函,承 诺放弃对贵州红星公司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4、竞价成交后,贵州红星公司应对本次股权债权转让的竞价成 交情况进行披露; 5、竞价成交后,标的企业应该修改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和公司章 程; 6、竞价成交后,贵州红星公司应和受让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 和债权转让协议,同时通知标的企业; 7、因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通过挂牌征得受让方后, 本次交易中的股权转让还须在当地政府商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手续。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上述程序的设 定,不违反合同法、合资经营法、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州红星公司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青 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1.92%的股权和 53,712,500 元债权,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实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 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