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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18-08-17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8-026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本公司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冬松、杨华合作开发房地
产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五洲交通”)因与广
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将博瀚公司、龙冬松、杨华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00 万元。
2009 年 12 月 23 日开庭审理,2013 年 7 月 8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博瀚公司
赔偿五洲交通违约金 265.68 万元;2.博瀚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强制执行款损失
365.87 万元;3.龙冬松在 800 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博瀚公司上述第一、二项
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博瀚
公司负担 5.35 万元,五洲交通负担 1.43 万元。博瀚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8 月 4 日作出二审判
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龙冬松在 800 万元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博瀚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6.78 万元由博瀚公司负担。2017
年 7 月 14 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2018 年 6 月 1 日,法院作出执行
裁定书,裁定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止本次执行。
     (二)本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
     本公司因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南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对“五洲国际”小区 D、E、I、H 栋所有外墙面进行清除,
按设计图纸重新施工的义务;2.裁决被申请承担检测费用等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费
用 3000 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南宁仲裁委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受理立案,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17 年 4 月 8 日,本公司
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实际损失 21065225.17 元;
2.本案的仲裁费用(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鉴定人、证人和代理律师等费用)
由被申请人负担。南宁仲裁委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2017 年 6 月 27 日、2017
年 7 月 25 日、2017 年 11 月 16 日、2017 年 12 月 5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5 月 2
日南宁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本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
     本公司因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南宁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对“五洲国际”


                                      1
小区 A、F、G、B、C 栋所有外墙面进行清除,按设计图纸重新施工的义务;2.
裁决被申请承担检测费用等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费用 3000 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
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南宁仲裁委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受理立案,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17 年 4 月 8 日,本公司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为:1.裁决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实际损失 20566328.6 元;2.本案的仲裁费用(案件受理
费、司法鉴定费、鉴定人、证人和代理律师等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南宁仲裁
委员会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2017 年 6 月 15 日、2017 年 6 月 27 日、2017
年 7 月 25 日、2017 年 11 月 16 日、2017 年 12 月 5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5 月 2
日南宁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本公司与广西奥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奥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因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本公司起诉至凭祥市
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 2999.55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7 月 16 日收到法院 2018 年 7 月 2 日判决:驳回奥润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 191777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96777 元,由奥润公司负担。
     (五)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
合作合同纠纷,将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富邦”)
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728.04 万元。因金桥公司申请变更诉
讼请求,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案件移交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桥公司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未销售的 30 号楼的 01、15、16、30 号房屋,
31 号楼的 01、15、16 号房屋,32 号楼的 16、16B、18、19、20、21、22、23、
23B、25、26、26B、28、30 号房屋,33 号楼的 01、02 号共计 23 套房归原告所
有。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作开发“台湾农产品交易区”项目多分的款项
共计 1818.51 元。3、本案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2018 年
5 月 18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判决。
     (六)金桥公司与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利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将金桥公司起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将罗平茜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确
认《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无效。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立案受理并发来传票
通知将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4 月 10 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安得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安得利公司;公告费
300 元,由第三人罗平茜负担。2018 年 4 月 16 日,安得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
法院提交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程序有关材料。
     (七)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南山汽车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
纠纷将南宁市南山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山汽车公司”)起诉至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1.23 万元。法院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开庭
审理,2013 年 10 月 10 日判决:解除双方《汽车买卖合同》,南山汽车公司向万
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 98.28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1955 元,
由南山汽车公司负担。2015 年 7 月 2 日,法院作出《排期执行通知书》,要求万


                                      2
通进出口公司协同执行。2018 年 4 月 2 日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因无可供执
行财产,裁定终止本次执行。
     (八)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淡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淡水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淡水公司”)
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71.48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9 日
立案受理,2015 年 11 月 2 日开庭审理,2016 年 2 月 8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淡水公司支付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 237.98 万元及违约金(以 237.98 万元为基
数自 2015 年 6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的 1.3 倍计算)。2017 年 4 月 25 日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近期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
     (九)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
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
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833.72 万元。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立案受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作出一
审判决:四被告连带清偿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 3,604.42 万元及违约金。2014 年
12 月 13 日判决生效,万通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 6 月 19 日
法院执行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190 万元。执行过程中,万通进出口
公司与四被告的关联方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航
联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航联公司以其租赁的北海铁山港货场的收益来冲
抵上述公司的欠款。近期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
止本次执行。
     (十)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
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
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华兴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州中院”),涉案金额 3557.24
万元。钦州中院立案受理后,查封华兴公司名下位于钦州港勒沟作业区的三块土
地,2016 年 3 月 25 日钦州中院作出判决:华兴公司返还万通进出口公司 232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不同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华兴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4 日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钦州
中院裁定按华兴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万通进出口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申
请强制执行,钦州中院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7 年 6 月 27
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文号为(2017)桂 07 执 1 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冻
结华兴公司在钦州华兴公司所享有的 50%的股权,冻结期为二年。2017 年 9 月 4
日,法院作出文号为(2017)桂 07 执 1 号之二的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华
兴公司名下小轿车二台。2017 年 12 月 22 日法院作出文号为(2017)桂 07 执 1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本院(2017)桂 07 执 1 号案件的执行。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华兴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8 年 7 月 16 日,华兴公司管理人
发出通知称,将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召开华兴公司破产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十一)万通进出口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凯迪矿业
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流”)因申请诉中财产
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万通进出口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74.58 万元。法
院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5 月 30 日法院判决:1.被告万通进出
口公司向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价格下降损
失 5241235.78 元;2.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
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货物堆存费损失 1363714.9 元;3.驳回原告中铁物流
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6274.65 元由原告中铁物流负担 33245.65 元,被
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 53029 元。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缴纳诉讼费。截至本公告日,尚未
收到二审程序的有关材料。
     (十二)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胜达公司”)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4.38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立案受理,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2018 年 5 月 9 日、2018 年 6
月 14 日三次开庭审理。2018 年 7 月 5 日收到法院 2018 年 6 月 25 日判决:1.胜
达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汽车货款 427732.72 元;2.胜达公司向万通进出口
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427732.72 为基数,自 2014 年 4 月 1 日期计至款项清偿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 50%计付);3.案件受理费
9238 元,由胜达公司负担。2018 年 7 月 19 日胜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秀区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三)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堃公司”)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9.73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立案受理,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7 月 5 日收到法
院 2018 年 6 月 25 日作出一审判决:1.天堃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汽车货款
941828.16 元;2.天堃公司向万通进出口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941828.16 为基
数,自 2014 年 4 月 1 日期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上浮 50%计付);3.案件受理费 15576 元,由天堃公司负担。2018 年 7
月 20 日天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港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港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港嘉公司”)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92.98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立案受理,2018 年 7 月 16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7 月 27 日收到法院
2018 年 7 月 25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港嘉公司向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
1518024.72 元;2.被告港嘉公司向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1518024.72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 50%计付);3.案件受理费 22168 元,公告费 260
元,两项合计 22428 元,由被告港嘉公司负担。
     (十五)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
万通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桂利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


                                      4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桂利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利银公
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
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58.85 万元。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立案
受理, 2017 年 3 月 29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7 月 17 日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桂
利银公司支付原告凭祥万通公司货款 10877356.24 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以 150 万元为基数;2015 年 1 月 31 日起以 200 万元为基数;
2015 年 3 月 1 日起以 200 万元为基数;2015 年 3 月 31 日起以 200 万元为基数;
2015 年 5 月 1 日起以 200 万元为基数;2015 年 5 月 31 日起以 137.735624 元为
基数。上述利息按月利率 1%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沣桦公
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3330
元,由桂利银公司和沣桦公司承担 78020 元,凭祥万通公司承担 55310 元。2017
年 11 月 13 日收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已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生效。2018 年 3 月 19 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十六)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
限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因与广西百色美壮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美壮公司、百色市同创
佳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佳业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546.02 万元。美壮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
判令坛百公司向美壮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 100 万元。2017 年 7 月 4 日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1.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2,400 万元;2.美壮公司向坛百
公司支付利息 1,100,474.66 元;3.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以借款本金 2,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付,从 2014 年 12 月 21 日起
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同创佳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
费 219,101 元、财产保全受理费 5,000 元,合计 224,101 元(坛百公司已预交)
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美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18 年 6 月 1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截至本
公告日,该案尚未判决。
      (十七)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银旭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黄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
西银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旭公司”)、黄聿新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52.84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立案受理,一审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2016 年 1 月 27 日、2018 年 4 月 27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5
月 10 日法院判决:1.被告银旭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货款 12155304.8 元;2.
被告银旭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 12155304.8 元为基数,
自 2013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按年利率 15%计算;以 12155304.8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算;
3.驳回原告兴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9442 元由被告银旭公司负
担 119663 元,原告兴通公司负担 29779 元。兴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十八)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南山贸易
有限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简约酒店


                                       5
有限公司、杨和荣、杨鸣、杨雪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
纷,将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
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杨和荣、杨鸣、杨雪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682.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8 年 7 月 3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判决。
     (十九)利和公司与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简称“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起诉至南宁市兴宁
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63.4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案件审
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 年 4 月 10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
司归还贷款本金 300 万元,其中 2017 年 5 月 31 日前归还本金 34 万,2017 年 7
月 31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归还本金 100 万元,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归还本金 116 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 2014
年 9 月 8 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付;案件受理费 43872 元,减半
收取 21936 元,由旭攀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旭攀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若旭攀公司能按前述约定
履行义务,则旭攀公司自 2017 年 4 月 8 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
间的利息调整为: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2%计算,若旭攀公司未能
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本条约定的优惠条款作废;若旭攀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
务,则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利和公司对
坛鑫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未按调解
书执行,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二十)利和公司与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合农林”)、
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合发展”)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852.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4 月 11 日开
庭审理, 2017 年 8 月 9 日作出的判决:1.上合农林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 500 万
元,支付利息(以借款 5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借款还请之日止,
按年利率 24%计付);3.上合农林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向上合
发展位于平果县马龙镇朝阳街 2 号 2 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4.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上合发展向利和公司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利和公司负担 175
元,被告负担 71300 元,案件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
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二十一)利和公司与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关
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简称“上合铝业”)、
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52.5 万元,
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8 月 3 日开庭审理, 2017 年 8 月 11
日作出的判决:1.上合铝业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 500 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
5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付);


                                     6
3.上合铝业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以覃安锋、陆英艳位于平果县
马龙镇城龙路浪琴嘉苑二期住宅小区 1 幢 2 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覃安荣向利和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利和公司负担
175 元,被告负担 71300 元,案件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
执行,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二十二)利和公司与黄尚敏、罗兰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黄尚敏、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760.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8 月 3 日开庭
审理, 2017 年 8 月 14 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黄尚敏、罗兰向利和公司偿还借
款 500 万元及利息;2.被告黄尚敏、罗兰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 2.5 万元和案件
受理费;3.如被告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抵押财产享
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
请。
      (二十三)利和公司与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罗兰关于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万洲餐
饮”)、黄尚敏、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82.5 万元。法院
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8 月 3 日开庭审理, 2017 年 8 月 14 日作
出的判决:1.被告万洲餐饮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2.被告万洲餐饮
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3.如被告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
敏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尚敏、罗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
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由利和公司负担 175 元,其余部分及案件
保全费 7.14 万元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已受理
强制执行申请。
      (二十四)利和公司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08 万元,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 年 10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1 月 5 日法院判决:
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7 年 5 月 20 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 年 7 月 18 日南宁
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 年 7 月 18 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
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川县法院)作出《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
方案称富川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柳彪、莫运华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
套厂、潘冬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潘冬梅
名下位于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国营天堂岭林场)8 幢 2 单
元 201 号房屋、11 幢 101 号房屋、11 幢 102 号房屋、11 幢 108 号房屋进行公开
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总价款为 157.7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利和公司可获得分配
执行款 5.741 万元。2018 年 7 月 31 日,利和公司向富川县法院提交《关于对潘
冬梅执行案件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的异议》。2018 年 8 月 1 日,富川
县法院作出《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7
     (一)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起诉至崇左市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8651.34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发来《应诉通知书》。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决终止原、被告订立的《中国一东盟(凭祥)万通国际农产品交易
集散中心业务联动经营协议》;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利润分成款 6013594.80 元、合同约定应得利益
(分成款)44222715.8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入合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 7002805 元;
     (4)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20000 元,支付违约金 29234297.9 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1、被告违约开展同业竞争,使联营合作协议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1)双方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签订了《中国—东盟(凭祥)万通国际农产品交
易集散中心业务联动经营协议》,《协议》规定联动经营期间,在未征得对方同意
时,任何一方 不能与其它第三方开展与上述联动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第七条第 1 项规定“遇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2)一方与第三方开展
相同或相似业务的”。2、被告借原告施工临时腾挪原零售区到 A、B、C 区之机 ,
趋势将 A、B、C 区及相邻原红木楼等原告新招商的所有客户以“不在合作范围”
为由自己自行经营,造成原告无法拓展市场并遭受经济损失。3、按照合同约定,
拓展业务已实际扩张和迁移了范围,理应双方商签新的协议予以确认。但原告要
求被告将合作地域扩大到 A、B、C 区及实际新增的业务区域时,遭到被告拒绝。
     2、被告多方违约。(1)《协议》明确管理上为“双方共同经营”,然而被告
在实施代理收费权后便抵制、排挤原告参与经营管理。(2)根据《协议》规定“甲
方在每月终了之日起(每月 10 号)向乙方提交结算的报表”,被告应每月 15 日
前支付上月分红款给原告。可自合作以来被告 2017 年 6 月起不再支付原告任何
分红款,其借口是“原告不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3)利用收费便利截留车辆
入场费。(4)故意拖欠工程款:①与陈富隔开的围墙工程和 A 区门口前道路硬化
工程共计 633495.85 元;②代垫李绍雄负责的挡雨棚工程款 47000 元。(5)指使
承包酒店老板向合作区域拆墙开铺,使封闭的合作区域管理及安全受到威胁。 6)
被告在批准了原告改造、增建零售 电商市场工程后却在原告施工时长时间大面
积断电,阻拦施工,影响整个万通水果市场的正常生产经营。(7)2018 年 5 月
10 日,被告纠集不明身份外来人员打砸拆除收费岗亭, 驱赶原告管理人员,单
方公告解除合作合同。
     3、因被告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根据《合同法》规定
及本《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偿付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应得利益 44222715.8 元。
     4、为履行合同,原告在联动经营期间投入了 7002805 元建设合作项目的基
础设施工程,应由违约方被告全额赔偿损失。
     5、因被告违约,截至 2018 年 6 月止应当承担违约和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1、违约金的计算方式:①拖欠过驳区及 A、B、C 区等应付分红款部分日百分之
一即 26988661.6 元;②拖欠垫付工程款部分日百分之一即 2245636.3 元。2、双

                                     8
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20000 元。
     (二)坛百公司与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合同一案
     1、基本情况
     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佳业”)因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将坛百公司、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地产公司”)起诉至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058 万元。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坛百公司赔偿直接损失 633 万元及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五洲房地产公司赔偿直接损失 126.6 万元及利息;
     (3)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他损失 1298.4 万元(暂算至 2017 年 12
月 10 日,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2013 年 10 月 17 日,原告通过受让百色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所持有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壮公司”)40%的股权
成为该公司 的股东。同年 11 月,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转让案涉股权的意向,因涉
及国有资产转让,由两被告着手开展美壮公司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内部报批手续。
根据两被告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1 月 30 日,
美壮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 35228551.05 元,负债总计 28507497.21 元,净资产账
面价值为 6721053.84 元。直到 2014 年 7 月 3 日,两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坛百公司、五洲房地产公司将其各享有完全产权的美壮公司 50%、
10%股权同时转让给原告,以 2014 年 6 月 30 日为股权转让交易基准日,转让价
格分别为 633 万元、126.6 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
务、并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原告受让两被告在美壮公司的股权后,被告坛百公司却以借款为由起诉原告、
美壮公司清偿其在股权转让前实际控制美壮公司期间发生的项目投融资款项,原
告、美壮公司以该借款为虚构债权债务、其实质为抽逃项目投资抗辩,一审南宁
市中院判决原告、美壮公司偿还借款。原告、美壮公司不服己上诉至广西高院,
目前该另案诉讼正在二审审理中。为此、原告着手对美壮公司在转让前的债权债
务关系进行清理,发现两被告提供的美壮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将应计入当期损益的
开发间接费用 700.33 万元计入存货、导致利润虚增 700. 3 万元;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美壮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共 233. 29 万元未计入当期损
益,亦未作为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导致利润虚增 233.29 万元;另外,两被告隐
瞒了美壮公司对广西锦绣壮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的 1850 万元债务以及
相应利息 6464542. 5 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2 年 1 月 24 日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10 日,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上负债情形致使原告所受让股权的股东所有者权益严重减少。为此, 2017
年 12 月 4 日,原告分别向两被告致函《关于妥善处理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函》,
要求其对美壮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但两被告均未给予处理。
     原告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己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交易基准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股权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并约定两被告所提交各项证明文件
均为真实完整,而原告在股权评估审计报告出具前通过受让另股东股权才成为股
东,并未实际参与此前美壮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清楚美壮公司债权债务关系。

                                   9
本案两被告应保证如实,披露所转让股权的质量、价值等,如因其隐瞒股权实际
转让前产生的债务与费用等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由两被告共同予以赔偿。两被告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利用其实际控制和经营管理美壮公司的地位,有意隐瞒与订
立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重大问题及其瑕疵并提供虚假评估、审计报告,虚增美壮
公司利润并隐瞒转让前的美壮公司负债等情况,造成所受让的美壮公司全部股权
价值减少约 3430 万元,两被告所转让股权价值减少 2058 万元,这严重侵害原告
作为受让股东的权益。现原告函告后,两被告仍不按照本案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约
定与原告进行本案债权债务的处理和善后工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本
案上述法律事实以及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赔偿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的
直接损失 759.6 万元和其它损失 1298.4 万元(暂算至 2017 年 12 月 10 日,并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 年 1-6 月,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冲销坏账准备约 299.57 万元,影响 2018
年 1-6 月年利润增加约 299.57 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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