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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1-17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0-002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成源
矿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河
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达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 6082.72 万元。
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立案受理。案件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近期,
收到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五洲交通与被告铁达公司、成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2.被告铁达公司返还五洲交通股权收购预付
款 5000 万元;3.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利息损失 1077.72 万元元(以本金
50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14 年 5 月 14 日起计算至
实际返还之日止,现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4.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
律师费 5 万元;5.驳回五洲交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34.59 万元元、保
全费 0.5 万元,共计 35.09 万元,由被告铁达公司负担。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
决尚未生效。
     (二)五洲交通与黄海乐合同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 0 元。法
院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反诉,反诉涉案金额为 5285.98
万元。因反诉涉及标的金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崇左市中级人民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案件
尚未判决。
     (三)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宁承
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
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起诉至南宁市兴
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涉案金额 680.82 万元。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8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1 月 30 日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500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
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5.99 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
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 8
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生效,
经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移交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玉林市人民法院执行。已执行


                                    -1-
冻结巨东公司在广西巨东食品公司 80%股权、查封宁承东汽车一台。因冻结的财
产为另案抵押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置,2016 年 3 月 7 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
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近期得知巨东公司已破产,拟进
行债权申报。
     (四)金桥公司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1051.47 万元。兴宁区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9 日
开庭审理, 2015 年 2 月 13 日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
金桥公司货款 672.9 万元;(2)三山坡公司支付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
利息 28.06 万元;(3)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
利息;(4)三山坡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 10 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
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生效,兴宁区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将本案移交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玉林市人民
法院执行。已查封三山坡公司的一块面积为 93,358.49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担保
人宁承东名下一块面积为 162.46 平方米的土地。因冻结的财产为另案抵押物,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置,2016 年 3 月 7 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
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近期得知担保人巨东公司已破产,拟进行债权申报。
     (五)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陈
雪娟、岑小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
纷将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陈雪娟、岑小培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700 万元。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2 日立案受理,2016 年 10 月 11 日开庭
审理,2016 年 11 月 3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利和
公司借款本金 478.67 万元及利息,陈雪娟、岑小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 年
6 月 1 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 年 6 月 21 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六)利和公司与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光昌、卢培华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凯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将东凯公司、卢光昌、卢培华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33 万元,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2 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
协议,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东凯公司在 2017 年 12
月 28 日前分四期归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在 2018 年 6 月 28 日前分两期支付利
息 110 万元(计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卢光昌、卢培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
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合计 4.76 万元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未按调
解书执行,2017 年 4 月 8 日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 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
再次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利和公司累计收到执行款 107.19
万元。2019 年 11 月 28 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近期法
院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七)利和公司与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
具消毒有限公司、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


                                    -2-
龙米粉”)、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简称“双龙餐具”)、蒙
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32.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5 月 10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判决:1.
被告双龙米粉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利和公
司有权对被告阙振峰的抵押财产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双龙餐具、蒙建傧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利和公司已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2019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
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八)利和公司与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农高敏、阙振峰、蒙建
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农高敏、阙振
峰、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30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5 月 10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判决:
1.被告双龙餐具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由被
告农高敏、阙振峰、蒙建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利和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法院民
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止本轮执行。
     (九)利和公司与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田阳县万洲
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
相传餐饮”)、黄尚敏、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餐饮”)、
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22.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8 月 29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10 月 26 日利和公司收到法
院 2017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田喜相传餐饮向利和
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2.喜相传餐饮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
本金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4 月 22 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
计付);3.万洲餐饮对喜相传餐饮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喜相
传餐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喜相传餐饮追偿;4.喜相传餐饮如不能履行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名下的位于田
阳县玉凤镇百民方屯面积为 2054.2 亩的林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阳林抵登(2013)第 00004 号)。
被告黄尚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喜相传餐饮追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9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公告费 350 元,合计
7.47 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 747 元,喜相传餐饮、黄尚敏、万洲餐饮负担 7.40
万元。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 年 7 月 11 日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期收
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十)利和公司与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
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杨和荣、杨鸣、杨雪岸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贸
易”)、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晁控股“)、广西东昇纸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纸业”)、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约


                                    -3-
酒店”)、杨和荣、杨鸣、杨雪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82.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8 年 7 月 3 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
1.南山贸易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2.南山贸易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利息计算:以本金 500 为基数,自 2015 年 6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年利率 24%计付);3.亿晁控股、东昇纸业、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对南山贸
易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亿晁控股、东昇纸业、简约酒店、
杨和荣、杨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山贸易追偿;4.南山贸易如不能履行上
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亿晁控股持有的南山贸易的
1900 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南山
贸易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杨雪岸持
有的南山贸易的 100 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
受偿;6.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96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公告费 350 元,合计 6.49 万元元,由利和公司负担 220 元,七被告负担
5.94 万元。南山贸易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开庭。二审法院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
理费 5.96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公告费 350 元,合计 6.49 万元,由被上
诉人利和公司负担 0.49 万元,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原审被告南山公司、
亿晁公司、东昇公司、杨和荣、杨雪岸负担 6 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86 万元,
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负担。
     (十一)利和公司与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王晓宁、侯惠
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认下简称“中能生物“)
借款合同纠纷,将中能生物、王晓宁、侯惠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642.5 万元。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
解协议,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中能生物归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 24%计算),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贷款本金 300
万元,2017 年 9 月 30 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2017 年 12 月 31 日还清全部贷款
利息;如中能生物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还清贷款本金并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还
清全部贷款本金,期间利息调整为年利率 12%,如不能按期偿还,将取消利息优
惠条款;王晓宁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能生物未能按期还清贷
款本息,利和公司对王晓宁持有的中能生物的 2,700 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利和公司已预付的诉讼费减半,由被告承担,并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前付清。因
三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 2017 年 4 月 25 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三
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 14 日与利和公司达成新的庭下调解协议,承诺在 2017 年
11 月 20 日前归还贷款本金 935 万元,缴纳利息费用 46.81 万元。被告未按调解
书执行,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再次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
到还款 326.95 万元。
     (十二)利和公司与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毛经旭、毛锐、钟碧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旭攀公司”)、
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鑫公司”)、毛经旭、毛锐、钟碧
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4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 年 4 月 10 日法院出具
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 650 万元,其中 2017 年 5 月 31 日归还本金


                                    -4-
33 万元;2017 年 7 月 31 日归还本金 100 万元;2017 年 8 月 31 日归还本金 200
万元;2017 年 9 月 30 日归还本金 317 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
从 2017 年 4 月 3 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 1.2%计付,至偿
清日止。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锐、毛经旭和钟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付
清。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7 年 6 月 14 日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再次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 年 12 月 15 日和 2019 年 1 月 3 日
法院分别将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4006 商铺、4008
商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近期法
院裁定:1.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4006
号商铺作价 135.86 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 135.85 万元的债务,该房
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2.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
港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4008 号商铺作价 288.70 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
以抵偿其 288.70 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
3.解除对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4006 商铺、
4008 商铺的查封。4.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
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近期已完成不动产过户手续。
     (十三)利和公司与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
毛攀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63.4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 年 4 月 10 日法院出
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 300 万元,其中 2017 年 5 月 31 日前归还
本金 34 万,2017 年 7 月 31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归还本
金 100 万元,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归还本金 116 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以
尚欠本金为基数,自 2014 年 9 月 8 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付;
案件受理费 4.39 万元,减半收取 2.19 万元,由旭攀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
向利和公司支付;旭攀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 10 万
元;若旭攀公司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旭攀公司自 2017 年 4 月 8 日起至借
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调整为: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2%计算,若旭攀公司未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本条约定的优惠条款作废;
若旭攀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承担
连带责任,同时利和公司对坛鑫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
优先受偿权。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2018 年 12 月 15 日和 2019 年 1 月 3 日法院分别将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
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3003 商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第二次
公开拍卖均流拍。近期法院裁定:1.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
路 36 号御江名城 3003 号商铺作价 536.68 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
536.68 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2.解除
对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3003 商铺的查封。
3.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
户登记手续。近期已完成不动产过户手续。
     (十四)利和公司与广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金河源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宏伟、郭宏雁、陈健勇、莫小革、陆原、黄学军借款合


                                    -5-
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建筑”)、广西河池金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宏伟、郭宏雁、陈健勇、
莫小革、陆原、黄学军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53.84 万元。
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
年 3 月 13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华泰建筑归还贷款本金 480 万元,其中 2017
年 2 月 28 日归还利息 10 万元;2017 年 3 月 31 日归还利息 140 万元;2017 年 5
月 31 日归还利息 41.76 万元和本金 40 万元;2017 年 7 月 31 日归还本金 200 万
元;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广西河池金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郭宏雁、陈健勇、莫小革、陆原和黄学军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
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被告未按
调解书执行, 2017 年 6 月 12 日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2018 年 2 月 6 日法
院再次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利和公司已累计收到回款 474.13 万
元。
     (十五)利和公司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陈晓宇、广西建设燃料
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公司”)、陈晓
宇、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燃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75.19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立案受理,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开庭审理,
2019 月 1 月 29 日判决:1.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975 万元;
2.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 975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止,按月利率 1.01%
计付;2.从 2017 年 10 月 28 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3.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 4.07 万元;4.被告陈晓宇对被告五
洋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晓宇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五洋公司追偿;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
告建燃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 1200 万元为
限);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43 万元,财产保全
费 0.5 万元,合计 10.93 万元,由被告五洋公司、陈晓宇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
审判决于 2019 年 3 月 4 日提起上诉。2019 年 3 月 14 日,利和公司收到回款 42.33
万元。二审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开庭,并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判决:维持南
宁市兴宁区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5964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项;2.
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五洋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律
师费 8.07 万元;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上述
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建燃公司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承诺兑付的金额 1200 万元加上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 10.43
万元,由上诉人利和公司负担 5 万元,由五洋公司、建燃公司、陈晓宇负担 5.43
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10.43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10.93 万元,由
五洋公司、建燃公司、陈晓宇共同负担。利和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
日,尚未收到回款。
     (十六)利和公司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唐秀用、广西五洋联动商
贸有限公司、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6-
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源公司”)、五洋公
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40.31 万元。
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立案受理。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1 月 22 日判决:1.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950 万元;2.
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 950 万元
为基数,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止,按月利率 1.1%计付;
2.从 2017 年 10 月 28 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3.被
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 4.07 万元;4.被告唐秀用对被告更源公
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秀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被告更源公司追偿;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
建燃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 1200 万元为限);
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22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10.72 万元,由被告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负担。利和公司不
服一审判决于 2019 年 3 月 4 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开庭,并
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判决:1.维持一审第一、二、四、六项判决;2.变更一审第
三项判决为更源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 8.07 万元;3.变更一审第五项判决
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建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
承诺兑付的金额 1200 万元加上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 10.22 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 5
万元,由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负担 5.22 万元。一审案件受
理费 10.22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10.72 万元,由更源公司、唐秀用、
五洋公司、建燃公司负担。利和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
回款。
     (十七)利和公司与潘飞、广西图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设
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潘飞、广西图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宇公
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28.94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立案受理。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开庭审理,
2019 年 1 月 22 日判决:1.被告一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975 万元;2.被
告一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 975 万元为基数,
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止,按月利率 1.1%给付;2.从 2017
年 10 月 28 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3.被告一向原告
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 4.07 万元;4.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5.对上述第一、
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三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
承诺兑付的金额 1,200 万元为限);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 9.55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10.05 万元,由被告潘飞、图宇
公司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9 年 3 月 4 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开庭,并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第一、二、四、
六项民事判决;2.变更一审第三项判决为潘飞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 80677 元;
3.变更一审第五项判决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由建燃公司向利和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 1200 万元加上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
际兑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 9.55 万元,由


                                    -7-
利和公司负担 8.60 万元,由潘飞、图宇公司、建燃公司负担 0.95 万元,一审案
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数字执行。利和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日,
尚未收到回款。
     (十八)利和公司与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合越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
司”)、黄海乐、第三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
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10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立案
受理,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
判决:1.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2.被告奥润公司
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 5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9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3.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奥润公司
存在于第三人合越公司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海乐对被告奥润公司
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海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奥润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 4.75 万元、案件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5.25 万元,
由被告黄海乐、奥润公司负担。被告奥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截至本公
告日,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十九)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黄海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1022.9 万元,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立案受理。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
开庭,并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判决:1.解除原告利和公司与被告黄海乐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签订的《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
利和合客 2016-004 号);2.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965 万元;
3.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 965 万元为基数,
从 2019 年 2 月 9 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付);4.被
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 48.25 万元;5.被告黄海乐如不能履行上述
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海乐持有的广
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黄海乐占总股权的 40%)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8.32 万元,由被告黄海乐负
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开庭。截至本公告日,二审尚未判决。
     (二十)利和公司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08 万元,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 年 10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1 月 5 日法院判决:
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7 年 5 月 20 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 年 7 月 18 日南宁
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 年 7 月 18 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
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川县法院)作出《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
方案称富川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柳彪、莫运华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
套厂、潘冬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潘冬梅
名下位于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国营天堂岭林场)8 幢 2 单


                                    -8-
元 201 号房屋、11 幢 101 号房屋、11 幢 102 号房屋、11 幢 108 号房屋进行公开
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总价款为 157.7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利和公司可获得分配
执行款 5.741 万元。2018 年 7 月 31 日,利和公司向富川县法院提交《关于对潘
冬梅执行案件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的异议》。2018 年 8 月 1 日,富
川县法院作出《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富川县法院未采纳利和公司的异议。
2018 年 11 月 16 日,利和公司针对富川县法院的该分配方案和据以执行该分配
方案的富川人民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以莫运华、柳彪、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临桂荣、陈献中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和撤销
之诉,分别要求:1.撤销富川人民法院关于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2.判令原告就编号为
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
157.7 万元优先受偿以及 1.撤销富川人民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
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之:“其中 1682294 元作为农民工工资在拍卖被告涉案建筑物
财产中优先清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全各被告承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
持利和公司的主张。利和公司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撤销之诉与异议之诉再审尚
未开庭。
     (二十一)利和公司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蒙建傧、田阳
县鑫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祥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将万祥公司、蒙建傧、田阳县鑫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祥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12.5 万元。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2017 年 4 月 11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万祥公司归还贷款本金 495 万
元,其中 2017 年 6 月 30 日归还本金 95 万元;2017 年 10 月 30 日归还本金 250
万元;2017 年 11 月 30 日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
2015 年 3 月 8 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 12%计付,至偿清日
止。蒙建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减半和律师费用,由被
告承担,并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执行,根据利
和公司的申请,2017 年 7 月 13 日、2018 年 2 月 6 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强
制执行受理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利和公司发现有人陆续在该案抵押物田阳县
田州镇凤马村 21,613.80 ㎡的土地上违法建造十几栋住宅房屋。为维护利和公司
作为该土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利和公司向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田
阳县国土资源局举报要求制止、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无果,遂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要求:1.确认被告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田阳县国土资源
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的违法违
章建筑做出行政处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田阳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开庭审理。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判决:1.确认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行为违法;2.驳回利和公司要求被告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
规划建设局对本案的违法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
由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
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开庭审理。
截至本公告日,行政不作为纠纷案尚未判决。
     (二十二)利和公司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


                                    -9-
限公司、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罗小霞、蒙影、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开电气”)借款合
同纠纷将广开电气、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网电力“)、广
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宁电力”)、罗小霞、蒙影、钟文起诉
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31 万元。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广开电气归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300 万元并支
付利息(按年利率 24%计算),桂网电力、创宁电力、罗小霞、蒙影、钟文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合计 9.28 万元由六被告
承担;上述费用六被告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18 万元,2016 年 10 月 30 日
前支付 190 万元,余款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付清。广开电气未按调解书执行,
利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利和公司累计回款 184.47 万元。近日收到法院裁定书,
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二十三)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桂利银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与广西南宁
市桂利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利银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858.85 万元。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立案受理, 2017 年 3 月 29 日
开庭审理。2017 年 7 月 17 日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桂利银公司支付原告凭祥万
通公司货款 1087.74 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以 150
万元为基数;2015 年 1 月 31 日起以 200 万元为基数;2015 年 3 月 1 日起以 200
万元为基数;2015 年 3 月 31 日起以 200 万元为基数;2015 年 5 月 1 日起以 200
万元为基数;2015 年 5 月 31 日起以 137.74 万元为基数。上述利息按月利率 1%
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沣桦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33 万元,由桂利银公司和沣桦公
司承担 7.80 万元元,凭祥万通公司承担 5.53 万元。2017 年 11 月 13 日收到法
院《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已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生效。2018 年
3 月 19 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作出
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 年 1 月 8 日,收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申报通知
书。
     (二十四)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
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
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流”)因申请诉中财产
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
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枫公司”)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74.58 万元。防城
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5 月 30 日判决:1.
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
石价格下降损失 524.12 万元;2.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中铁物流赔偿因财
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货物堆存费损失 136.37 万元;3.驳回原
告中铁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63 万元,由原告中铁物流负担 3.32
万元,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 5.30 万元。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 10 -
2018 年 12 月 18 日开庭审理。万通进出口公司 2019 年 1 月 29 日收到法院 2019
年 1 月 24 日裁定:1.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 0602 民初 494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万通进出口公司预交的
二审案件受理费 8.63 万元,本院予以退回。重审法院已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开
庭。截至本公告日,重审尚未判决。
     (二十五)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胜达公司”)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4.38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立案受理,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2018 年 5 月 9 日、2018 年 6
月 14 日三次开庭审理,2018 年 6 月 25 日判决:1.胜达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
支付汽车货款 42.77 万元;2.胜达公司向万通进出口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42.77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4 月 1 日期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 50%计付);3.案件受理费 0.92 万元,由胜达公司负担。
2018 年 7 月 19 日胜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2 月 28 日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受理万通进出口公司强制执行申请。
2019 年 8 月 30 日收到胜达公司执行回款 42 万元。2019 年 12 月 4 日,收到法院
终结执行裁定书。
     (二十六)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实业”)因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
公司起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651.34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凭祥万通公司提起反诉,反诉涉案金额 939.08 万元。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期判决:1.凭祥万通
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利润分成款 303.70 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
工程款 627.51 万元;3.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可得利润分成款 828.64
万元;4.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利润分成款 123.97 万元;5.驳回海润实
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款项,凭祥万通公司
应支付海润实业 1759.85 万元,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 123.97 万元。相
互抵销后,凭祥万通公司尚应支付给海润实业 1635.88 万元。本诉案件受理费
47.45 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 38 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9.45 万元;反诉案
件受理费 3.93 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评估费 10.5 万元,测绘费 4.40 万
元,共 14.90 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 4.47 万元,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10.43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二十七)凭祥万通公司与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圣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凭祥万
通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25.41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并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开庭审理。法院 2019 年 3 月 28 日判
决:永正圣公司向凭祥万通公司支付的保证金 800 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扣除
515.41 万元以及以 406.3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8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6.48%
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之后,余款退还永正圣公司。案件受理
费 4.86 万元(永正圣公司已预交)由永正圣公司负担 1.56 万元,凭祥万通公司
负担 3.30 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期判决:1.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


                                     - 11 -
(2018)桂 1481 民初 922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凭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
人凭祥万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8579 元予以退回。重审法院将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开庭审理。
     (二十八)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仓储合
同纠纷一案
     金枫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将万通进出口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为 393.65 万元。2018 年 10 月 8 日,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开庭审理,
并于近期判决:驳回金枫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83 万元,由金枫公司
负担。金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日,尚
未收到二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二十九)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
凯迪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金枫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第三人柳州凯迪矿业
有限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 84.67 万元。2018 年 10
月 8 日,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2019 年 1
月 29 日,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期判决:驳回
金枫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23 万元,由金枫公司负担。金枫公司不服
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相关
法律文书。
     (三十)凭祥万通公司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将圳成公司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约 2212.52 万元。
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
判决: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25 万元(原告凭祥万
通公司已预交)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三十一)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商贸”)买卖
合同纠纷,将长实商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投资”)诉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080.74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立案受
理,并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判决:被告长实公司与被告航联
投资共同返还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 5080.74 万元。案件受理费 29.68 万元由
长实公司与航联投资共同负担,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46.84 万元,
多预交 17.16 万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
尚未生效。
     (三十二)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
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长实商贸合作协议纠纷,将长实商贸、被告二航联投资
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约 224.57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万通
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长实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WT-MY-2013-04-012-001);2.被告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公司共同向原告万通进出
公司返还合作包干费 170 万元。案件受理费 2.01 万元,由被告长实公司、航联


                                   - 12 -
投资公司共同负担。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三十三)凭祥万通公司与广东广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东广弘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将广弘公司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995.59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开庭审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判决:被告广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
尚欠原告凭祥万通公司货款 1064.88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
1064.88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五计算。)案件受理费 14.15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14.65 万元,由被
告广弘公司负担。广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
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开庭,并于近期判决:1.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18)
桂 1481 民初 1202 号民事判决即广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
付尚欠凭祥万通公司货款 1064.88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 1064.88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4.15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14.65 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5 万元,由
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三十四)万通进出公司与云南省元江县新丰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云南省元江县新丰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
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新丰公司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4.27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开庭
审理。近期法院判决:1.被告新丰公司向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 14.04
万元;2.被告新丰公司向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14.04 万元
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四计付);
3.驳回万通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0.49 万元,保全费 0.17
万元,两项合计 0.67 万元,由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 0.30 万元,被告新丰公
司负担 0.37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三十五)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航联投资合同纠纷,将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91.89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三十六)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凭祥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海润合作社”)买
卖合同纠纷,将海润合作社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0 万元。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8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
本案尚未判决。
     (三十七)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钦州钦廉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钦廉投资”)与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廉综合”)因股权转让合同
纠纷,将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地产”)、钦廉投资诉至钦
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15.24 万元。2019 年 7 月 10 日,收到法院发
来案件材料。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判决:
1.被告五洲地产偿还原告钦廉综合工程质保金 515.24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


                                   - 13 -
为基数,从 2019 年 7 月 4 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钦廉综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9
万元,由被告五洲地产负担。五洲地产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二审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79 万元,由上诉人五洲地产负担。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黄海乐与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第三人合越公司损害公司
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黄海乐因与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将王刚、
刘敏赞、覃世松、韦浩,第三人合越公司等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4.56 万元。合越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收到法院案件材料。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裁定终止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恢
复审理。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第三人资金流失款 158.47 万元;(2)判
令四被告偿付第三人经济损失款 46.10 万元;(3)判令四被告偿还合越公司借
利和公司 800 万元贷款及其滋生债务;(4)四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概由四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刘敏赞违反忠诚、勤勉法定义务,将公司法人
管理职权“委托”给被告王刚行使,造成王刚以“董事长”职权后,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12 月 18 日和 12 月 28 日签批向广西交投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和广
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划转走公司款项 69.38 万元、63.78 万元和 25.31
万元共计 158.47 万元。被告王刚操控公司经营管理,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并开
除员工,致使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公司需多赔偿 46.01 万元。被告韦浩,不尽
董事职责,自封公司“财务总监”。被告覃世松身为公司总经理未履行总经理职
责。四被告损害了公司和二股东利益,侵害公司财产。四被告对公司 800 万元借
款开支不明。据此,应由失职、过错的被告负责,对公司 800 万元贷款债务共同
偿还,并负连带法律责任。
     (二)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启帆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166.12 万元。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 日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
编号为:QF-WTMY-20131203);(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 4166119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认为:2013 年 12 月 10 日,原告(需方)万通进出口公司
与被告(供方)启帆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QF-WTMY-20131203)。双方约定,由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被告启帆购买镍铁
1.59 万吨,单价为 2642 元/吨,合计 4200.00 万元。并对镍铁质量、技术标准、
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万通进出
口公司向被告启帆公司支付货款 4166.12 万元。但被告无力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

                                  - 14 -
义务,至今尚欠 4166.12 万元的镍铁矿货未交付,属违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
矿产品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支付
了相应的货款,因被告启帆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原告万通进出
口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而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启帆公
司应返还尚欠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的货款。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 年 1-12 月,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计提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约 1850 万
元,冲销坏账准备约 1010 万元,影响 2019 年 1-12 月年利润减少约 840 万元(数
据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