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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房巷: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01-18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18-002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4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7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2018年1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
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8]3号),内容如下: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卞平芳、卞刚红、卞建峰、束德宝、张民:
    江苏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股份”)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三房巷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三房巷股份关联方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情况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集团”)持有三房巷股份公司
50.33%的股权,直接控制三房巷股份。江阴新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伦
化纤”)、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化纤”)、江阴兴宇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兴宇”)、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石
化”)、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国贸”)均为三房巷集
团的控股子公司。三房巷股份与三房巷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014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3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37,800万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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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集团占用1次,金额3,000万元;新伦化纤占用1次,
金额8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3次,累计金额15,500万元;海伦化纤占用4次,累
计金额4,5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4次,累计金额14,000 万元。
    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8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63,500万元,当
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国贸占用2次,累计金额5,5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2
次,累计金额9,0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14次,累计金额49,000万元。
    二、三房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度至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三房巷
股份故意隐瞒,未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记账,由此导致三房巷股份2014年度、
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三房巷股份定期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资金往
来流水及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房巷股份董事长卞平芳,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卞建峰,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卞刚红,时任财务总监束德宝故意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是对三房巷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张民
获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既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适当措施进
行补救,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三房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卞平芳、卞刚红、卞建峰、束德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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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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