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巷: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24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19-021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9 - 2019/5/30 2019/5/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16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97,244,23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931,105.7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9 - 2019/5/30 2019/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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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股东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
化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
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
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25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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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 0.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6229867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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