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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6-30  

						                                                               中航电子


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 2018 — 036

债券代码:110042        债券简称:航电转债

转股代码:190042        转股简称:航电转股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74

 号)核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中航电子”)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为 24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

 报告》(XYZH/2017BJA5033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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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办法》等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十二次会议(临

时)审议通过,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及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

专项账户。

    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四次会

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

意公司变更 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将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全部转出,转存至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及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及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签订了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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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791902048110901      108,444.54
     万通中心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91902048110901。

截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108,444.54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激光照明产业化项目、电作动驱动及传动系统产业化建设

项目、高性能惯性传感器及应用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未以存

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二)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应当共

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

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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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通中心支行应配合中信证券、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

证券、中航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及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明慧、

孙鹏飞、杨滔、马伟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

心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

通中心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中航

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

证券、中航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

信证券、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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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同时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

效力。

   (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连续三次未及

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中航证券调查专

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中航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发现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通中心支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四、备查文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