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2019-04-26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四次会议(临时)中审议的《关
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
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
熊华钢
陈安弟 主IJ 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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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经全
杨有红 熊华钢
陈安弟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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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刘洪波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
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陈安弟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