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文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17-08-08  

						证券代码:600373            证券简称:中文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7-024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
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中央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
订,并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原第一条的修订
    原文: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修订后: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二)对原第二条的修订
    原文: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1998)05 号
《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11 月 30 日在江
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 3600001131728),取得营业执照。
    2008 年 6 月 17 日经江西省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局注册变更登记,注册号
360000110008157。
       修订后: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前身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1998)05 号
《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11 月 30 日在江
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 3600001131728),取得营业执照。
    2008 年 6 月 17 日经江西省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局注册变更登记,注册号
360000110008157。
    2015 年 12 月 8 日经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1100705758356U。
       (三) 增加第四条(原第四条及以后内容依次向后顺延)
       新增条款:第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健全中国共产
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对原第十二条的修订
       原文: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打造“编、印、发、供”完整出版
产业链,促进文化传媒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积累、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修订后: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全方位、全媒介、全产业链,
打造最具投资价值的全球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运营商,促进文化传媒及相关产业
的发展,积累、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努力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五)对原二十五条的修订
       原文: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后: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对原五十三条的修订
    原文: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订后: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七)对原第一百二十条的修订
    原文: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或决定公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或决定公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原一百二十四条的修订
    原文: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的权限以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为上限。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
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的权限以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为上限。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具有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九)对第一百四十九条的修订
    原文: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对交易行使审批权:
   (1)批准决定公司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3%的交易;
   (2)批准决定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费用报销;
   (3)签署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长(法
人代表)签署以外的各类原材料、商品购销等合同、协议;
   (4)《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对交易行使审批权:
   (1)批准决定公司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3%的交易;
   (2)批准决定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费用报销;
   (3)签署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长(法
人代表)签署以外的各类原材料、商品购销等合同、协议;
   (4)《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十)新增第八章党建工作 (原第八章及以后内容依次向后顺延)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按照《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公司党委书记、副
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
命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设监察审计部作为
纪检监察工作部门;同时设立总部工会等群众性组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
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改革与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公司党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从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的职权与决策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
开展工作,推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对公司“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研究决策;
    (五)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党组织的自身
建设,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六)按照《党章》管理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基层党组织,指导基层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七)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十一)对原第一百九十四条的修订
    原文: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订后: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刊媒体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 对第四十一条的修订
    原文: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或决定公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或决定公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2. 对四十二条的修订
    原文: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
权限以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为上限。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具有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修订后: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的权限以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为上限。对于董事会权
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具有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3. 对第七十三条的修订
   原文: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表决的具体方式为举手表决。
    修订后: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现场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决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真、电
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上述制度的修订,尚需经公司2017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特此公告。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