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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星马: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07-13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华菱星马       编号:临 2018-031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近
日收到公司董事金方放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先才先生转来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77 号),具体
内容如下:
“陈先才先生、金方放先生:
    陈先才、金方放涉嫌内幕交易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陈先才、金方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至 11 月 20 日,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菱星马)年报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驻公司,就公司销量大
幅下滑、大额坏账准备计提等对公司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与公司财务负责人
陈红友进行了初步口头沟通。期间,陈红友口头向华菱星马公司董事长刘汉如、
华菱星马时任董秘金方放汇报了相关情况。
    2014 年 11 月 24 日,审计机构合伙人方长顺、郑磊与项目现场经理汪健 3
人就预审过程中关注到的重大亏损预期,在刘汉如办公室与刘汉如、金方放、陈
红友 3 人进行了口头沟通。沟通后就公司 2014 年度业绩大幅下降,将发生大幅
亏损达成共识。上述华菱星马 2014 年将发生重大亏损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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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所称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一)项之规定,该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
    2015 年 1 月 17 日,华菱星马发布了《华菱星马 2014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披露公司 2014 年度预计亏损 2.8 亿元至 3.8 亿元。该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
即 1 月 19 日,“华菱星马”下跌 9.99%,报收 10.63 元。1 月 20 日,“华菱星马”
股票价格下跌 3.29%,报收 10.28 元。
    金方放时任华菱星马董事会秘书,分管华菱星马证券部、保卫部,并协助华
菱星马董事长刘汉如管理财务、审计工作。2014 年 11 月 24 日,金方放参与了
华菱星马与审计机构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重大亏损的讨论会商。不晚于该日,金
方放即已知悉华菱星马 2014 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信息。依据《证券法》第七
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金方放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公开前,陈先
才与金方放之间不仅通话联络频繁,并且共同负责减持“华菱星马”的相关工作,
具有密切的工作联系。
       二、陈先才、金方放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星马创投”证券账户持有
的全部“华菱星马”
    2014 年 9 月 15 日,星马创投召开董事会,决定以不低于 11 元/股的价格减
持持有的全部“华菱星马”,并授权时任董事长陈先才办理股票减持事宜。会议
召开后,陈先才将会议决策情况告知金方放。并且由于对资本市场情况不熟悉,
陈先才向金方放咨询,并口头委托金方放共同负责星马创投的证券交易工作。
    2014 年 11 月 4 日,星马创投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名称由星马创投变
更为马鞍山市车路运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路运腾),决定增补
李峰为公司董事。同日下午,星马创投召开董事会,选举李峰为董事长,聘请李
峰为总经理,陈先才不再担任星马创投董事长职务。11 月 12 日,星马创投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向马鞍山市工商局提交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
范围的变更材料。11 月 20 日,马鞍山市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
照并予以公告,星马创投正式更名为车路运腾。公司更名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更,证券账户名称仍为“星马创投”。
    在均不任职于车路运腾的情况下,陈先才、金方放仍根据此前获得的授权,
受托管理了“星马创投”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事项。陈先才、金方放确定上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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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任行)作为大宗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并就交
易价格、交易时间、收费标准等主要事项作出决策。2014 年 12 月 3 日,受陈先
才委派,车路运腾财务负责人陈慧与上海任行签订大宗交易协议。同日,“星马
创投”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向上海任行共出售 1500 万股,每股交易价格
12.67 元。12 月 11 日,“星马创投”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向上海任行出售
1900 万股,每股交易价格 12.67 元。同日,由于上海任行拒绝通过大宗交易平
台接收“星马创投”证券账户持有的剩余 202,387 股“华菱星马”,金方放指使
华菱星马证券部员工王物强使用办公电脑,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卖出“星马创投”
证券账户剩余的 202,387 股“华菱星马”。综上,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后到公开之
前的期间内,“星马创投”证券账户共计卖出 34,202,387 股“华菱星马”,成交
清算金额共计 432,821,595.77 元。相较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首个收盘打开跌停
版交易日,即 2015 年 1 月 20 日的每股收盘价 10.26 元,规避损失 81,221,057.41
元。
    2014 年 12 月 16 日,车路运腾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注销公司并成立注销清
算组。2015 年 3 月 7 日,车路运腾清算组向全体股东提交《马鞍山市车路运腾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后一致通过。3 月 27 日,
车路运腾指定华菱星马证券部员工王物强向马鞍山市工商局提交了公司注销登
记申请书,马鞍山市工商局于当日向车路运腾核发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综上,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公开于 2015 年 1 月
17 日,金方放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金方放与陈先才之间
工作关系密切,通讯联络频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先才、金方放经商议、
决策、安排将“星马创投”证券账户所持 34,202,387 股“华菱星马”卖出,规
避损失 81,221,057.41 元,卖出意愿强烈,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高度
吻合。
    我会认为陈先才、金方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没收陈先才、金方放违法所得 81,221,057.41 元;
    二、对陈先才、金方放处以 81,221,057.41 元罚款,其中陈先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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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10,528.7 元,金方放承担 40,610,528.7 元。陈先才、金方放利用内幕信息
减持“华菱星马”,避免损失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
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陈先才、金方放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回
执》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
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履行本次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目前生产经营
情况一切正常,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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