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首开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8-11-29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 2018-08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八届七十一次董
事会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其他公司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股份;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1
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式;
     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会议决议后实施。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注销。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或者注销。
     工。
四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2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事项,
         职权。                             本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股票或者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 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
         股利。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 式。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
         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除上述修订外,涉及变化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报告工作;                              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形式的方案;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事项,
                                        本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3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