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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开股份: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2019-01-05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 2019-00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 月 10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1 月 11 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发行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 首股 01”,代码为“135052”。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0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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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债券利率:4.39%。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本
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
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债券的
本金加第 3 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
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 年、第 5 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
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
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11.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
    14.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
年的 1 月 11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 2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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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为 2017 年和 2018 年每年的 1 月 11 日,第 3 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
券的本金在 2019 年 1 月 11 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
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至 2019 年间每年的 1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
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
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39%。本次付息每手“16 首股 01”
(13505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3.9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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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 月 10 日
    2、债券付息日:2019 年 1 月 11 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16 首股 01”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
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每手“16 首股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5.12 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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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
首股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90 元(税前)。
    3、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D 座
    联系人:张岩
    联系电话:010-66428527
    传真:010-66428061
    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王艳艳、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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