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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开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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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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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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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2019 年 5 月 7 日,
公司在前述网站、报纸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 5 月 10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公司九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潘利群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10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年5月10日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
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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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0人,代表股份合计
1,473,144,799 股,占公司总股本2,579,565,242股的57.1082%。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334,091,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717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39,053,47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5.390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8人,代表股份141,621,17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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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01%。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2,567,700 股;通过
网络投票24人,代表股份139,053,478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普通决议案: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普通决议案: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普通决议案: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普通决议案: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 普通决议案: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普通决议案:审议《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 普通决议案:审议《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8. 普通决议案:审议《公司201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9.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普通决议案:审议《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11.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12.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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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

    13.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4.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议案》;

    15.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方案的议案》;

    16.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
开发行企业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7.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16亿元债权
融资计划的议案》;

    18.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发行本次债权融
资计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均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
决。上述议案中,第12、13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名称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
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八项,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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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     《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472,359,514       757,285        28,000


 2     《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472,359,514       757,285        28,000


 3     《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472,359,514       757,285        28,000


 4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472,359,514       757,285        28,000


 5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472,359,514       785,285           0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6     告》                                 1,472,359,514       785,285           0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
 7     告》                                 1,472,359,514       785,285           0


 8     《公司201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1,472,359,514       785,285           0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9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1,468,958,802      1,692,180     2,493,817
       机构的议案》
       《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10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472,354,914       789,885           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
11     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1,471,203,262      1,941,537          0
       《关于公司 2019 年拟向北京首都
12     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        140,769,493        851,685           0
       保费的议案》
       《关于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
13     联交易的议案》                        140,835,893        785,285           0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
14     的议案》                             1,472,357,014       787,785           0
       《关于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方案的议
15     案》                                 1,472,357,014       787,785           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16     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1,472,357,014       787,785           0
       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
17     所发行 16 亿元债权融资计划的议       1,471,199,662      1,620,445      324,692
       案》

1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
                                            1,471,199,662      1,620,445      324,692
       层发行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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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十八项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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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雪峰                                     张   静




                                      经办律师:
                                                         李卓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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