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7-17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 2019-065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八十六次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在股份公司十二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潘利群先生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八名,实参会董事八名,李岩副董事长、阮庆革董
事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列席此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题:
(一)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第八届董事会同意进行换届选举,本届董事会全
体董事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之日结束。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董事候选人提名函,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李岩先生、潘文先生、
阮庆革先生、潘刚升先生共四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符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3)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王洪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
1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六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认为六位董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推荐上述六
人为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1。
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潘利群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谨对潘利群先
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现提名孙茂竹先生、邱晓
华先生、白涛女士共三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认为三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
积投票制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 3、提名人声明见附件
4。
(三)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根据公司现实情况,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作出相
应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2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一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数的 1/2。 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二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三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员。 级管理人员。
本议案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
详见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临 2019-066 号)。
(四)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根据公司现实情况,现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
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议事规则》原条款 修改后《议事规则》条款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一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数的 1/2。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权:
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 会报告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二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4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本议案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临 2019-066 号)。
(五)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高独立董事津贴标
准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 10 万元人民币(含税)提高到每人每年 15 万
元人民币(含税)。
本议案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成立北京盈富瑞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2019 年 6 月,公司与富力瑞康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以人民币 41.00 亿元竞得北
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 SY02-0102-6001、SY02-0102-6002 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使用
权,该地块土地面积 96,884.68 平方米,建筑控制规模 145,327.00 平方米。
为开发此地块,公司拟与富力瑞康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项目公司北京盈富瑞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
币,其中公司与富力瑞康有限公司各出资 500 万元人民币,双方股权比例为 50%:50%。
(七)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金开祯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拟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北京金开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与北京金地鸿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
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北京金开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
币,其中公司出资 55,000 万元,占项目公司 55%股权,金地鸿鹄出资 45,000 万元,
占项目公司 45%股权。北京金开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开发北京市朝阳区崔各
庄乡 2909-0603 地块。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北京金开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交通银行通州
支行申请 15 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 3 年,以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 2909-0603 地
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八)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
司为天津燊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拟向浦发银行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由公司与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注册资本 5 亿元,公司与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比例为 50%:50%,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
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开发天津市天津湾项目。
天津燊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开发天津市
东丽津滨大道项目。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天津燊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拟向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申请
4 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 3 年,以天津市东丽津滨大道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
程作为抵押物并由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 3 年。
(九)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龙禧房地产发展
有限公司拟申请银团贷款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公司持有宁波金郡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5%股权,宁波龙禧房地产发展有限
公司为宁波金郡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开发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
道 D-4、ZH08-05-01 地块(首开龙湖春江郦城项目)。
为满足项目运营资金需求,宁波龙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拟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组成的银团申请 4 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 3 年,以首开龙湖春江郦
城一期项目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6
(十)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龙禧房地产发展
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为满足项目运营资金需求,宁波龙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申请 2 亿元供应链融资,期限 3 年(其中每笔供应链融资的期限为
1 年),以首开龙湖春江郦城一期项目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十一)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宁波龙禧房
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为满足项目运营资金需求,宁波龙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申请 2 亿元供应链融资,期限 3 年(其中每笔供应链融资的期限为 1 年),
以首开龙湖春江郦城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双方股东对此笔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按持股比例 35%提供相应比例的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担保期限 3 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担保事前进行了审核,提出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通过宁
波金郡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宁波龙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35%的股权,且被
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
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
司为其担保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
议批准。公司本次为宁波龙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不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对外担保公告》(临 2019-067 号)。
(十二)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8 月 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首开
7
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高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为宁波龙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1-6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议案 7 经公司八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19-069 号)。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6 日
8
附件 1: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岩先生个人简历
李岩,男,1969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8月至2016年8月,任北京市西
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16年8月至今,任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6年12月起,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潘文先生个人简历
潘文,男,196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2011年9月
起,任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11月,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起,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阮庆革先生个人简历
阮庆革,男,1969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2008 年
3 月起,任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资产管理部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16 年 6
月起,,任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2012 年 11 月
起,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潘刚升先生个人简历
潘刚升,196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注册商业房地产投
资师。曾任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符飞先生个人简历
符飞,男,1971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保险保障基
金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处置与法律事务部总监、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组
副组长、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8 月起,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9
王洪斌先生个人简历
王洪斌,男,1979 年 8 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财达证券董事总经理。2017
年至今,任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2017 年 5 月
起,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附件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孙茂竹先生个人简历
孙茂竹,男,1959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人民
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党总支副书记和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
曾任首开股份第六届、第七届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8 年 5 月起,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邱晓华先生个人简历
邱晓华,男,1958年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学历。曾任民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广
东华兴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泛海控股董事、研究院院长等;2018年5月至今,任阳光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2017年5月至今,任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7年9月至今,任金砖(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任福建纳川管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易联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8月起,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白涛女士个人简历
白涛,女,1965 年 3 月出生,法学博士学历。2002 年 4 月至今,任北京市君合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博彦科技、国信证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起,任北
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
附件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孙茂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
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
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11
(五)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
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
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
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12
声明人:孙茂竹
2019 年 7 月 16 日
本人白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
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
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
13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
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
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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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
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白涛
2019 年 7 月 16 日
本人邱晓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
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
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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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
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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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
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邱晓华
2019 年 7 月 16 日
附件 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孙茂竹先生、邱晓华先生、白
涛女士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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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
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
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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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包括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孙茂竹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
教授资格。
被提名人均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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