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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沪高速: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06-29  

						 证券代码:600377         证券简称:宁沪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8-028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在深化国
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1     1.1 条:                         1.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4.1 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公
                                         司党委设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党
                                         委委员若干,由上级党组织规定权限
                                         和程序任免。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增加第四章:党组织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
                                         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宁沪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公司设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立纪委书记 1 名。


                                         4.2 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
                                         规履行以下职权: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
                                         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研究公司重大问题,研究决
                                         定公司重要人士任免,审议其它“三
                                         重一大”事项。
                                              3、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
                                              4、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
                                         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3     加入第四章后,公司《章程》原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4     9.43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 10.43 条:
       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能出席
       会议的,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公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司 董 事 代 其 召 集 会 议 并 且 担 任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可 选 举 一 人 担 一名董事主持。如因任何理由,董事
       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 没有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应当由出席
       无法选举主 席,应当由出席会议 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 (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
       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5                                     12.5 条:
                                           
       11.5 条:
                                          (3)董事会行使本章程未规定须
           
                                       由股东大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会
           (3)董事会行使本章程未规
                                       须遵守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不时
       定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任何权
                                       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大会所制定
       力。董事会须遵守本章程规定及
                                       的规定不会使董事会在该规定以前
       股东大会不时制定的规定,但公
                                       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变为无效。
       司股东大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
       董事会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
                                       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
       有效的行为变为无效。
                                       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和
                                       建议。
 6                                     15.4 条:
                                           
       14.4 条: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
           
                                       它职权。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
                                           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
       的其它职权。
                                       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将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