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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科股份: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控制制度2019-04-20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
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控股的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
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以及母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
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
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
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时,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
各项要求,并且在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董事会应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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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
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应按公司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及时
披露。
    第七条 已经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金融服务协议》按公司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款利率的标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
基准利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且不低于公司在其它商业
银行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二)存款余额的限额不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存款余
额;
    (三)贷款利率的标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
基准利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且不高于公司取得的在其
他商业银行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四)其他金融财务服务收费标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
费标准,不高于公司取得的在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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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手续费;
    (五)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财务部应
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应当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
指标不符合办法第 34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资金存放
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
司的财务报告,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
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
险处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
开披露。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意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
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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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
    (二)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五)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超过 30%;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
行整顿;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
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
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中国化工或监管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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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风险,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
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
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
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
关处理。
    第十三条 如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应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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